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花了2998元,在网上买了法考的培训课程,结果一节课没上,公司却说协议已经激活,不愿退钱。
日前,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公布了一起因为“法考资料”引发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1年6月29日,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后通过嗨学网平台,向该公司订购培训产品“《法考刷题冲刺班》主客一体”,缴费2998元。
根据该公司提供给邓某的6月份学习计划和7月学习计划,6月29日、6月30日、7月1日晚上19:00-21:30均有名师直播课程,而邓某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记录显示,邓某未能观看,与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交涉也未果,一怒之下,双方闹到法庭。
“激活协议”算不算签订合同?
原告:我没点 被告:合同已签
记者注意到,邓某在该平台的用户界面显示“恭喜你获得新课程,激活协议即可开始学习”,下面一行小字提示“请谨慎填写协议,以保障后续权益”,并附有“激活协议”点击按钮,未提供协议内容查看方式。
邓某因不知道协议内容,不敢点击激活协议,但是如果不激活,他就没办法看协议内容,因此他认为这种设置,很明显是该公司利用技术优势,在限制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他在这种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该公司在庭审中也自认“激活协议”,就是邓某应在学习前完成与该公司合同的签订。
邓某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遭到拒绝,便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达成的培训服务合同,由该公司退还培训费2998元,并赔偿损失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已通过自己的行为构成事实上的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应按其工作人员的说明和包括学习计划在内的产品内容,向原告提供包括直播课程在内的培训服务。
被告仅以自身系统的直播安排清单不足以证明按约向原告提供了承诺的直播课程服务。由双方的微信沟通内容可知,原告一直催促被告提供直播课程服务,被告均未进行有效指导原告如何获得直播课程服务。
被告未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已构成违约。由被告自身说明可知,直播课程中学员可以向老师提问,进行交流互动,而录播课程明显不具备这一功能。原告已明确表示,其需要的就是直播课程。被告主张可用录播课程替代不影响原告合同目的实现的抗辩不能成立。
同时,被告未在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前明确告知合同条款,反而通过程序设置,要求原告在未知悉合同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同意签署被告方拟定的格式合同后方可进入课程学习,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明显过错,应赔偿原告损失。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金额,法院酌情考虑原告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将其损失认定为500元。
被告在合同订立中存在明显过错,其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解除原告邓某与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合同;被告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邓某返还培训费2998元,赔偿损失500元。

法院: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很有必要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对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该案中,成都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消费者通过嗨学网平台订购培训服务产品时告知合同全部条款,反而在消费者付款后,通过程序设置的技术手段,在未告知消费者合同内容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先行确认合同,才能开通课程服务,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网络消费中,网络经营者利用其技术优势,难免会通过程序设置等技术手段,诱导或迫使消费者在对格式条款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不公平的合同。此种情形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通过司法进行规制。该案中,法院除判决经营者全额退还费用外,还须赔偿消费者损失,以此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不得滥用其技术优势,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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