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登网登记应收账款,对于保理商权利保障的具体作用-保理业务一定要中登网登记吗

首先我们来分析哪些权利人会跟保理商发生权利冲突

通常会有应收账款的质权人、一般主体应收账款融资目的受让人、一般主体非融资目的受让人。解决权利冲突的依据如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所以应收账款的出质登记是生效要件。

时间宝贵的,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条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可见,保理合同的登记是对抗要件

《民法典》第十六章保理合同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从该规定可看出其他主体之间的债权转让依据民法典第六章债权转让的规定,即登记既不是生效要件也不是对抗要件,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即生效。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第34条的规定:“权利人在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以融资为目的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该规定并未限制登记主体必须是商业保理企业,只要应收账款转让的目的是融资,即可在中登网进行登记。

从该条规定可见,以融资为目的一般主体之间的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也是对抗条件。

结论:

1质押 登记是生效条件

2 保理及一般主体融资目的转让应收账款的,登记是对抗要件

3 一般主体非融资目的转让应收账款的。登记既不是生效条件也不是对抗要件

登记的保理优先于所有在后的权利人(不管是不是进行了登记)

登记在先的质押权利人优先登记保理人。 但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存在,因为若保理进行登记,便会查询发现存在质押权利人,未取得质权人的同意,不会产生该笔保理业务。

在先的一般主体非融资目的权利人优先保理人。避免这种情况的产生就是一定要向债务人核实真实的债权情况,及时发现债权已经被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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