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断水断电,180头猪全死在养猪场,派出所:罚款500-4个养猪场被冲毁6000头死猪漂浮水面 村干部手写求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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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断水断电导致养猪厂180多头猪死亡!因家人与村支书有矛盾,招致报复性断水断电致使养猪厂里的猪全部死亡。难道村支书就可以仗势欺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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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断水断电,致使村民损失惨重

几年前,郭某从村支书李某手中买了一个养猪厂。但是,在2017年的时候,养猪厂里面的180多头猪全部死亡。

原因是郭某哥哥与李某有纠纷,双方诉诸法律,郭某哥哥还举报了李某。于是,李某多次对郭某及其家人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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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郭某住院离家期间,李某儿子趁机进入养猪厂,砸坏郭某的自建水井,随后又切断水管、拉下电闸。在高温高热的环境中,导致180多头猪被全部热死、渴死,直接产生三十多万元的损失。

出院后,郭某选择报警,但是派出所只对李某儿子打伤郭某给予500元罚款,并未对破坏养猪厂设施和猪死亡所产生的损失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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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不服,找派出所理论,派出所示意郭某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并提出郭某并未要求对设施价值进行评估。而李某声称水井是自己建造的,想砸就砸。

目前,该案还在处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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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并不能让人在侵权的时候享有特权,村支书是为村民服务的,并不能够仗着自身的权势作威作福。

本案中派出所对李某儿子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合理?派出所是否应当对郭某自建水井作出处理?本案中郭某180多头猪死亡的相关损失应该由谁承担?如果郭某不服派出所对案件的处理,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我们来根据法律一一进行分析:

一、本案中派出所对李某儿子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合理?派出所是否应当对郭某自建水井作出处理?

在本案之中,李某儿子对郭某进行殴打,其触犯了治安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郭某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进行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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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做出500元的罚款,相对来说,是在行政处罚中做出了相对较轻的处罚。郭某在住院期间可以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如果郭某的伤害在轻伤以上,李某儿子还应当为故意伤害他人至轻伤以上承担刑事责任。

派出所是治安管理机关,其在接受到报案之后,应该对现场进行全面勘查。本案中,派出所应当对郭某自建水井进行勘查,而不需要郭某要求,派出所对水井检查的忽视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二、本案中郭某180多头猪死亡的相关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郭某养猪厂内的180多头猪是在李某儿子故意的侵害行为之中死亡的,猪的死亡跟李某儿子之间的行为之间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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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李某是因为怨恨故意才对郭某所养殖的猪进行侵害,并不是因为意外所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其主观上是故意实施行为的。

同时李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郭某的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李某的行为确实给郭某带来了严重的损失,直接导致郭某遭受三十几万的经济损失,属于数额巨大,李某儿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故意破坏财产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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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180多头猪的死亡,郭某可以要求检察院进行刑事控告和要求李某儿子进行民事赔偿。同时,李某儿子也将承担故意破坏财产罪的刑事责任。

三、如果郭某不服派出所对案件的处理,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权?

郭某作为行政案件的相对人,如果对于派出所对李某儿子处500元的罚款不满的话,可以在六十天之内对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要求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合理性进行审查。

除此之外,郭某也可以在六个月之内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派出所所作的罚款行为做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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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郭某的权利显然是遭受到了侵犯,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遭受了一程度上的不公正待遇,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在案件处理中,不应考虑特权,行政机关应当作为第三方中立地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这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需求,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合法行政的要求。

村支书作为村集体的管理者,是为村集体进行服务的,而不是依仗自己的管理权实施破坏行为。村支书及其近亲属应当在行为上约束自己,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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