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晗到期未续约 | 优先续约权之空中楼阁-鹿晗关晓彤一起参加的综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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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晗合约到期未续约

刚刚微博刷到这条新闻时,还以为又有经纪合同纠纷案件可以看了,仔细一看,媒体目前报道的”解约“其实并不准确,实际上是双方合约到期未续约而已。鹿晗工作室刚刚宣布与壹心娱乐合约期满,正式结束合作关系;相关工作目前已完成交接,之后将由鹿晗工作室独立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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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续约权的行使

看到这则新闻,想跟各位探讨下目前在经纪合同中普遍存在的优先续约权条款,在真正需要续约时是否有作用。

优先续约权的一般表述为:

“在同等条件下,经纪公司有权优先续约。”

因此,优先续约的前提条件是“同等条件”,正是这个同等条件,导致优先续约权难以实现。

艺人在经纪公司运作成功后身价大涨,在合约到期时,必定会有其他公司哄抢造成身价虚高,而实际上就算没有其他公司邀约,艺人方也可以和第三方串通出具类似的邀约证明,这对于原经纪公司来说很难查实。在这种情况下,“同等条件”四个字就对原经纪公司的续约实际上构成了限制,是一个原本制约他人到最后也受制于人的“空中花园”条款。

还有一种情况是,艺人在名声鹊起之后,总是不希望受制于人的,因此急于想成立独立的工作室招兵买马、单独运营,在这种情况下,优先续约条款基本就流于形式,因为所谓“同等条件”,任何一家经纪公司都不可能比艺人自己组建团队带来更好的条件。

综上,目前的“优先续约权”条款实际上是一个空中楼阁,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的一个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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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模式的创新

有媒体针对经纪模式的创新采访壹心娱乐创始人杨思维,她认为,经纪人工作更像一条生产线,要求一个经纪人既要懂商务,又要懂时尚、影视剧、媒体,甚至还要懂法律,对于经纪公司培养这样一个人时间成本太高了,所以不是找到若干个全才的个体,而是搭建一个分工体系,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因此,壹心娱乐从一开始就对传统的经纪模式进行了改良,壹心娱乐旗下艺人的所有业务已被切碎,分散在影视创作中心、处理财税法的运营中心,以及包含了商务、时尚、宣传、粉丝经纪与衍生品等部门的品牌中心,艺人的经纪人会因为项目的不同而不断发生变化,从而打破艺人对单一经纪人的依赖。

但即便是这种“多对一”(多个经纪人和团队对一个艺人)的模式,在合约到期时,也难免面临艺人最终希望独立运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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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续约权条款的革新

正因如此,在经纪合同中约定“优先续约权”已经越来越丧失原本的意义,不妨将这类原本有些强势的条款进行革新,既考虑艺人的自主性,又可以在真正不愿意续约时,为原经纪公司保留一些可以商用的权利。

可以考虑做如下叠加的优先续约权条款。

示范条款一: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甲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续本合同期限,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续约且新增合约期内给予乙方的待遇不低于本合同约定之标准的,则本合同自动延续2年,且甲方的续约权不受次数限制。但乙方向甲方书面确认其在合同到期后2年内不再从事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演艺活动的,甲方不享有续约权。

示范条款二:合同到期前半年,双方对后续合作模式进行协商,在同等条件下,针对演艺经纪合作之上述独家权利,甲方拥有优先续约权。本合同期限届满,若双方无法续签独家的合作协议,则本合同自动延长2年,合作类型变更为“非独家”。

这两种方式均有可采性,特别是第二种方式具有创新性,可以把第二种方式作为第一种方式履行不能的后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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