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与合法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彼此的界定标准分别是两个领域。合理而不合法的事情,合法而不合理的事情,太多太多。

《刑法》中有很多僵尸条款,最为知名的是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从僵尸条款被激活,直接因素是2018年8月27日晚发生的昆山龙哥反杀案。距离1979年正当防卫条款被通过,但沦为僵尸条款整整49年。
理解了这一点,就多少能够理解,为何引起关注的高铁耳光案,跟正当防卫没有任何关系,是纯粹法律意义上的互殴。
那么,正当防卫和互殴,究竟有什么区别?
核心来讲,正当防卫是防御不法侵害的防御行为,而互殴是进行不法侵害的进攻行为。换句话讲,治安案件中,只要进行的进攻行为,没有合法性,一律属于互殴。至于谁先动手,谁占理,一点都不影响行为的界定。
正当防卫是有着严格的界定的: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这里面包含了三要素: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实践中通常要求该行为属于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犯罪行为);制止不法侵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具有紧迫与必要性。
而高铁一案,熊孩子母亲扇耳光的行为是不法侵害(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轻微违法行为),但制止该不法侵害的行为不应该是还手扇回去。这是本案为何被公安机关认定为互殴的根本性原因。

那么,什么是互殴?通俗而言就是双方互相进行不法侵害,双方的暴力行为皆没有法律依据和授权。还是高铁案,挨了一耳光的女子还手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制止熊孩子母亲的不法侵害,而是报复。报复,是互殴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认定的主要参考依据。
而从后果上讲,互殴属于未构成刑事犯罪后果(轻微伤以上)的治安案件,正当防卫属于导致不法侵害人受到轻微伤以上伤情的刑事案件,需要公检法(尤其是检察院和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而互殴的处罚标准,主要不是谁占理,谁先动手,而是依据伤情鉴定结果,谁的伤重,那么对方的处罚相应更重。
公安机关对于治安案件和暴力刑事案件的处理原则完全不同。治安案件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办案方针,能够调解结案的,优先调解结案,不予处罚双方。而刑事案件以打击犯罪为根本办案方针,当事人达成谅解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暴力刑事案件的量刑,最重要的依据是鉴定机构的伤情鉴定报告,立案最低标准为轻微伤,无法撤案的最低标准为轻伤。因此,在高铁女子和熊孩子母亲皆不够成轻微伤的前提下,公安机关苦口婆心进行调解,以及调解不成之后对双方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律上没有任何不当之处。
那么,如果普通人在生活中遇到了轻微不法侵害应该怎么办?毕竟,只要是个人,就会有情绪,只要受到了侵害,就有情绪失控的可能性。最为合理的套路倒也简单:如果遭遇了他人的殴打,不还手。但可以尽情辱骂。挨打到了危及健康的程度,就撒腿跑。跑不了时且被殴打的比较严重时再还手。而警察赶往案发现场处置后,对于警察只提一个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微伤,运气好了遇到王公子那种人,一夜暴富并不夸张。运气不好遇到个穷光蛋,坚决追究刑事责任,对方该坐牢坐牢,该赔偿医药费赔偿医药费,也算是出口恶气。故意伤害案件中,特别有意思的地方在于:对于谅解赔偿金是没有任何上限与限额的,全凭自愿。受害人无需开口,侵害人报价合适你就点头,报价不满意你就不松口,谁也拿你没办法。
最后,聊聊一个很多人忽视的司法问题。这些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在扩大,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很有实际价值的。但如果民意得寸进尺,刻意鼓吹继续扩大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很可能会导致正当防卫的滥用。而一旦正当防卫真正滥用,一定会引起司法部门的强烈反弹。矫枉过正之下,正当防卫重新被打入冷宫,再次沦为僵尸条款,那才是真正的得不偿失。
世间大部分人愿意在甜言蜜语中死去。凡是顺心如意的好听话,谁都爱听。但除了满足片刻的情绪需要外,只是毫无意义的泡沫。道德永远不可能成为法律,而法律永远也不会媚俗沦为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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