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舟山食品安全法规定过期食品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7月28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舟山食品安全法规定过期食品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杨梅,现将不合格杨梅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仁涛(原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李仁涛(原舟山市朱家尖李氏果品店)1批次杨梅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为0.0258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

当事人保留了进货票据,供货商《营业执照》,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其所售的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山分局

2023年7月28日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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