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营养餐学生呕吐涉事企业称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真实情况如何?(河南省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书)

别被所谓投资额三倍的违约金吓住,哪怕是白纸黑字的合同,如果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要求法院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至于什么是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是这么说的:

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河南营养餐学生呕吐涉事企业称校长曾与另一企业签 20 年合同,违约需赔付 3 倍投资金,真实情况如何?(河南省学生营养餐改善计划书)

回到事件中的合同,或许供应商投资金额的三倍的确看上去是个天文数字,但真要对簿公堂,也不会真的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

再说了,如果是因为政府部门招标导致签订 20 年合同的企业无法继续与校方合作,那校方也未必构成违约。教育部门的政策变化对与校方来说难以提前预见、而且的确对合同造成实质影响,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这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校方可以以此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事件众说纷纭,有人猜想,是不是校长为了避免更换供应商后向原供应商支付天价违约金,因此故意「投毒」,拿孩子们的健康施展苦肉计,从而排挤掉现在的供应商让原供应商继续履约。结合上面的讨论,我觉得校长不具备充足的动机:

1、签订供餐合同是校长正常开展的职务行为,即便要付出违约金,也不涉及个人财产。冒着蹲大牢的风险,故意给饭菜投毒帮助学校挽回经济损失,有点超出想象。

2、更换供应商属于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可抗力,校方不构成违约。

3、即便认为校方违约,违约金也有的商量,不至于达到三倍这么夸张。

虽然现在热点事件有太多反转,但作为关注事件的网友,也不建议一有风吹草动就被带到另一个极端,还是要回归常识、结合相关知识对各种观点进行筛选和判断,同时也不要模糊重点:既然是一起食品安全事故,有孩子给吃坏了,那不管谁有怎样的动机,都需要围绕食品卫生的本质查下去,这样才算对下一代有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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