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手林丹出轨了!
这是继王宝强离婚话题之后的又一枚“深水炸弹”,炸的普罗大众有点懵,小伙伴们纷纷表示真的真的无法相信爱情了。
那么,我们HR再拓展下思维,如果员工出轨,单位可以辞退吗?对于这类案件,在国人羞耻心以及“家丑不外扬”的心态下,多数企业与员工均能达成和解,员工主动辞职,以免影响扩大。所以,我们今天来探讨的重点是,员工出轨且不同意单位劝退要求,单位可以强制开除吗?
事例一:
在2011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曾经审理过一件案子。
曾先生在长宁一家工厂工作了10余年,已婚,但被曝和手下的一位女职工多次发生不正当关系,两人关系十分暧昧,随后单位就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曾先生的行为严重影响干扰了生产秩序,遂根据企业的违纪处罚规定,作出将曾除名的处理。
曾先生对此不服,申请仲裁及起诉,认为单位违纪处罚规定并未将“婚外情”列为处罚的条款,开除不合法,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单位支付了12000元补偿款,曾先生不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撤诉。
事例二:
笔者之前也接触过一起类似案例,物业公司维修工大叔和保洁大妈的故事,两位均已进入不惑之年,有家室有子女,15年中旬某天工作时间,两位在公司楼道角落处也玩起来年轻人的激情四射,这一幕正好被公司行政人员撞到,两位员工先后被公司辞退,员工也未申请仲裁。
这两起案件,并未作出示范性的裁决,借鉴意义有限。
对于强制开除是否合法,本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由此看来,如果员工出轨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将大为增强。比如,员工构成重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间出轨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可以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那么,员工出轨是否构成严重违纪呢?
有两个要点。
第一,单位有内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该制度将员工出轨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且已向员工予以公示;
第二,该规章制度的规定具备合理性,判断合理性关键是“有无对单位经济利益、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指标包括: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时间、地点,与出轨对象是否具有管理关系(如上下级关系影响较为恶劣),员工岗位及职务(如教师的道德要求更高),在单位中造成的影响恶劣程度等。
但是,实践中,单位鲜有关于员工出轨的处罚规定,那么,员工出轨对单位造成恶劣影响,公司就无法处理了吗?比如王宝强投资了宝亿影业公司,宋喆任职艺人事务总监,王宝强的妻子马蓉任公司总裁及法定代表人,人事总监与投资人的妻子,也就是与公司老板娘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单位就无法处理了?
倒也未必,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也就是说,员工同时受公司劳动纪律及职业道德的双重约束。
2009年上海高院73号文,也认为“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除了规章制度的约束之外,实际上也存在很多约定的义务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合同义……劳动者违反必须遵守的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责任。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的,不予支持”。
可见,单位强制开除员工还是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可行性。但是,现实是残酷的,单位面临的最大的困难就是举证,如何举证证明员工出轨?如何证明员工出轨行为对单位经济利益、管理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对单位来讲真的是很大的难题。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帐号“劳动法微达人”,作者张恒律师,咨询电话1381683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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