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人,1989年出生,2021年31岁,未婚,其朋友表示无不良嗜好。其初次申领驾照日期为2011年,而他驾驶的宝马轿车为2018年购置,是贷款买车,贷款还没有还清。
2021年5月22日11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刘某(男,1989年出生,理发师)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在等候绿灯指示后突然在7秒钟内将所驾车辆车速从0时速加速至108公里/小时(该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并冲闯红灯,以驾车冲撞路人的极端方式实施犯罪,造成5死5伤。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会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
随后刘东弃车逃离案发现场。当日13时许,刘东到昆明街派出所,称其驾车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但不承认自己开车撞人的事实,在公安机关确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后,经审讯,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1年5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通报大连“5·22”轿车撞人逃逸案件有关情况。大连市公安局副局长曲波通报称,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肇事者刘某因投资失败无法接受,失去信心,而产生报复社会行为。
5月22日11时47分许,在大连市中山区五惠路与友好街路口,一辆黑色轿车在人行横道内撞击行人后逃逸。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5人死亡(4人当场死亡,1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5名伤者正在医院治疗。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
2021年5月26日,大连市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大连“5.22”案件犯罪嫌疑人刘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该案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16日提起公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刘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对被告人刘东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东无视法律,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伤、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东因自身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认为,根据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认为,罪犯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应该从重判刑。
从重: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
考虑到造成造成5人死亡且主观恶意明显,罪犯的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应该判处死刑。
所以,支持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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