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王艳遭陈某殴打还手自卫。陈某回车里取出管制刀具,王艳慌忙逃窜报警。警方对陈某罚款和拘留,对王艳也罚款200。王艳申请复议,政府撤销处罚。陈某向法院起诉政府,法院驳回。
一天陈某和妻子查某开车出行时,看见了路边和妻子有过节的王艳。陈某停车后走出来,直接就殴打王艳,王艳无端被打后还手。
陈某随即回到车里,取出管制刀具,王艳惊慌失措地逃离并且报警。
警方对陈某随意殴打他人和使用管制刀具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后,对王艳也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王艳不服。向警方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地政府撤销了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
可是陈某和妻子查某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当地政府。当地法院驳回了陈某和妻子张某的行政诉讼。
@木易聊法
陈某随意殴打王艳并使用管制刀具的行为是违法的。
据《行政处罚法》 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治安处罚法》32条,非法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陈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王艳,并且取出管制刀具来威胁王艳。陈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治安处罚法》第32条和43条的规定。
因此警方对陈某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是完全正确的。
警方对王艳也作出了罚款200元的处罚。
王艳受到行政处罚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治安处罚法》102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规定,王艳既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且王艳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由于公安机关属于双重领导。王艳在选择行政复议后,既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最终王艳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地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认为王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而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不当。因此,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5条。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的陈某夫妇坚持认为王艳属于互殴行为,因此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王艳的行为是否属于互殴呢?
王艳在无辜被打后,不法侵害已经发生,而且正在进行,王艳还手的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具有防卫的意图,而且在陈某拿出管制刀具后及时逃离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
另根据治安处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款的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再加上本案的王艳并没有事先挑逗,因此王艳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见当地政府的复议结果并无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后为法院的公正判决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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