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史记》
在佛教中“贪嗔痴”被称为三毒,此三毒残害身心,使人沉沦于生死轮回,为恶之根源,故又称三不善根。而这个“贪”字,更是害苦了不少人,知足得安宁,贪心易招祸。
2021年上半年,18岁的小吴看着自己出租屋摆着的一袋子红色冥币,气不打一处来,她知道自己被人骗了,出于一些原因,又不好把事实说出来。她想质问那个给她冥币的男人,但却找不到人。
一开始小吴想报警告那个男人用假币交易,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是冥币算假币吗?冥币确实不是真币,上面印的是“天地银行”四个大字而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冥币和人民币的用途也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阳间流通的货币,一个是阴间的,冥币并不会影响人民币的流通。如果把冥币算假币,那生产和售卖冥币的商家都得被处罚了。
很显然这是行不通的,可自己吃了亏,这口气也是咽不下的。于是她报警称自己被盗走了5万,如此高的金额引起了警方的高度重视,本来已经准备在茫茫人海中帮她搜寻的警察,得到一个好消息,小吴说她知道这个人长什么样,这就好办了。很快警察就找了这个“小偷”,是一个44岁的大叔刘某。
刘某拒不承认自己偷了钱,还说出一句让警察惊呆的话:“小吴所谓的5万就算有,也是冥币。”看来这事不简单,中间还有隐情。在警方的询问下,这位大叔老老实实地交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刘某和小吴之间还有一段“包养”关系。刘某称自己和小吴是在买东西的时候偶然遇到的,当时看小吴长得漂亮就多注意了一下,之后几天又在同一个店子碰到了几次,他看小吴年纪不大,刚出社会的样子,就想在她身上占点便宜。
之后,他把自己打扮了一番,装成一个财大气粗的老板,跟小吴稍作交谈后就说要包养她,承诺说每个月给她5万包养费。小吴一听,竟然没有拒绝。他怕小吴察觉,就说今天带了现金,还打开袋子让小吴粗粗瞧了一眼,小吴并没有看仔细,只看到里面确实是红票子,满满一袋,大叔要求先到她的出租屋发生关系,小吴只以为天上掉馅饼了,没有犹豫就带他去了。
两人温存完后,他把早就准备好的一袋冥币扔在她房里,称自己有事先走了。小吴等他走后,打开袋子一看才知道是冥币。警察经过调查刘某确实没有偷小吴的钱,那一袋冥币也是真实存在的,还在小吴的屋里呢。
刘某没有犯盗窃罪,但他确实骗了小吴,那么他是否涉嫌诈骗罪呢?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确实存在欺骗的行为,但他没有侵犯小吴的财务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那么他的骗色是否涉及强奸罪呢?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与刘某发生关系,并非小吴自愿,而是被刘某强迫,那么刘某就触犯了强奸罪。但小吴并没有挣扎反抗,是基于“包养协议”自愿发生关系的,甚至事后都不是以此名义报警。那么强奸罪也是不成立的。
那刘某到底有没有犯法呢?有人说他和小吴有口头“包养协议”,事后没有给钱,算不算违背合同中的给付义务,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口头协议,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刘某和小吴都是成年人,包养也都是你情我愿的,但“包养协议”本身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所以刘某的行为并没有犯罪,但他骗色是违背道德良知,这种行为为人不齿。而小吴因为贪图钱财,结果被骗,只能自己吃了这个哑巴吃亏。这件事也告诫我们,人生没有任何的捷径可走,只有踏踏实实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钱财才是正道,贪心最后害人害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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