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迪拜乘坐热气球受了伤,应该向谁索赔?”(乘坐热气球危险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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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8日,李某与Y国际旅行社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参加“迪拜万豪沙海奇迹7日”境外旅游,双方约定旅游路线为天水——西安——迪拜,行程时间自2019年9月20日至9月26日,共7天6夜。

“我在迪拜乘坐热气球受了伤,应该向谁索赔?”(乘坐热气球危险吗?为什么)

2019年9月24日,李某在迪拜参加热气球升空体验项目时,热气球篮筐突然从10米高空掉落,致李某“胸12椎体骨折”,形成十级伤残,并致其他数名游客受伤。9月25日,Y国际旅行社工作人员赶到迪拜,与伤者李某等人,以及提供热气球娱乐服务的经营者Hot Air Balloon LLC热气球公司、地接社Nice way travel&Tourism Co. LLC阿联酋耐思旅行社,四方协商达成《旅游投诉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李某在迪拜当地初步治疗后回国;2.迪拜当地保险公司根据李某提供的材料赔付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因本次意外事故所引发的一切附属费用;3.李某保证回国之后不再就此事件向Y国际旅行社、Hot Air Balloon LLC热气球公司、Nice way travel&Tourism Co. LLC阿联酋耐思旅行社提出任何投诉及任何金额的赔偿要求。

2019年9月28日李某经安排回国后至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11天。后仅收到Y国际旅行社赔偿的1万余元。李某认为自己的损失并未得到全额赔偿,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Y国际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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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事故发生后各相关方自行协商约定李某“保证回国之后不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的条款是否有效;

2.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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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李某是否有权起诉的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赔偿协议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故应驳回李某的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约定李某回国后不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实际上是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违反法律规定,条款无效,李某有权起诉。

本案中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根据该规定,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当事人虽然享有处分权,可选择诉或者不诉,但不能通过事先约定的方式排除司法救济。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各方在迪拜签订的《旅游投诉和解协议》约定李某“保证回国之后不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其实质是约定了李某“不得起诉”条款,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约定明显排除、剥夺了李某的诉权,故该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从李某客观上遭受的损失分析,其在事发后回国接受医疗,仅获得了1万余元的理赔款,但由于其已致残,上述赔偿费用远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李某起诉主张权利,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组团社、地接社、经营者与李某等伤者签订《旅游投诉和解协议》约定李某“保证回国之后不再提出任何赔偿要求”条款无效,李某有权通过诉讼方式主张其合法权利。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在迪拜当地旅游时受伤,侵权人系提供热气球娱乐服务的经营者Hot Air Balloon LLC热气球公司及地接社Nice way travel&Tourism Co. LLC阿联酋耐思旅行社,李某应向上述二公司主张赔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旅游法》的规定,旅游者有权选择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有权要求Y国际旅行社赔偿。

本案中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本案中,李某与Y国际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至迪拜旅游,Y国际旅行社为组团社;迪拜Nice way travel&Tourism Co. LLC在目的地迪拜接待旅游者,该公司为地接社;迪拜Hot Air Balloon LLC热气球公司实际向旅游者提供热气球游览、娱乐服务,根据旅游经营的常理和惯例判断,该公司必然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其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为履行辅助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李某在迪拜当地乘坐热气球项目时受伤,系因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的原因所致,没有证据证实李某有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Y国际旅行社存在过错或侵权行为,但李某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现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组团社Y国际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Y国际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地接社或履行辅助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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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判决被告Y国际旅行社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后Y国际旅行社在履行期限内赔偿完毕。本案圆满解决,本案的公正处理,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利,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法官提醒

在旅游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如果一旦遭受到伤害,应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协商解决或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供稿:徐强

原标题:《“我在迪拜乘坐热气球受了伤,应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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