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工伤保险知识小课堂

开篇语

工伤预防是人身幸福之本、立业发展之基。为做好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宣传,加强工伤保险政策及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政策法规,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在南方+开设“清远工伤保险预防”专栏,宣传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实用常识以及工伤预防相关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宣传的覆盖面,强化提升服务质量;向市民普及工伤预防知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增强预防工伤的安全意识,知晓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伤预防的认识和社会知晓度,进一步强化工伤保险在分散风险、保障职工利益方面的功效。

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二)工伤医疗、康复。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工伤职工。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疑似职业病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并及时送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需要工伤康复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地级以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工伤职工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因康复条件所限需要转院康复的,应当由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包括: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来源】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黄剑琴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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