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女友姑父家做客不听劝阻饮酒过多死亡,家属索赔47万元,一审判了(第一次去女朋友姑姑家)

临近春节,家住陕西的张女士携男友韩某带着两瓶白酒,到77岁的姑父蒋某家做客。席间,韩某与蒋某饮用白酒,一瓶饮尽后又开启第二瓶。蒋某饮用了少量白酒,其余白酒均系韩某自斟自饮,蒋某劝其少喝点,韩某并未听劝。看见男友韩某喝酒过猛,张女士便对其进行劝阻,韩某不仅不听劝,还对张女士进行责骂和脚踢,让她不要管。

次日凌晨,韩某死亡。经鉴定,韩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0.73mg/100ml,系大量饮酒致酒精中毒,最终发生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事发后,韩某的家属将张女士、蒋某等4人起诉至法院,索赔47.6万元。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5月8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张女士、蒋某履行救助义务不及时,其行为存在过错,共同承担5%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张女士、蒋某赔偿5.6万元。

男子到女友姑父家做客不听劝阻饮酒过多死亡,家属索赔47万元,一审判了(第一次去女朋友姑姑家)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事发:

女子携男友赴姑父家做客

男友不听劝饮酒后死亡

张女士和死者韩某系男女朋友,二人打工认识后恋爱并同居生活了几年。2024年1月21日下午,张女士与男友韩某携带两瓶白酒和其他礼品,到张女士的姑父蒋某家做客。因蒋某的妻子二级智力残疾,于是邀请赵女士帮厨。

席间,蒋某的妻子未上桌吃饭,蒋某与韩某将白酒打开饮用,一瓶喝完后,又打开第二瓶但未喝完。蒋某饮用了少量白酒,其余白酒均系韩某自斟自饮,蒋某劝他少喝点,韩某并未听劝。其间,张女士看见男友韩某喝酒过猛,便对其进行劝阻,韩某不仅责骂张女士,还用脚踢了张女士,让她不要管。

饭局持续一个多小时后结束,张女士见韩某已喝醉,便同赵女士到镇上为其买绿茶解酒,蒋某同韩某在家中烤火聊天。张女士与赵女士从镇上返回后,发现韩某坐在地上,背靠在椅子上,额头有伤、裤子已尿湿,蒋某称韩某系从沙发上摔倒所致。张女士便同赵女士将韩某抬到蒋某的床上休息,张女士为韩某清洗完裤子返回房间后,赵女士离开蒋某家,蒋某叮嘱张女士好好照顾韩某遂离开该房间。

2024年1月22日凌晨,张女士发现韩某手冰凉、叫不醒后给蒋某打电话,让其进屋查看,蒋某查看后,发现韩某身体已凉,便让张女士到邻居家求助,邻居随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大概过了一小时,救护人员到达蒋某家中并采取急救措施后,告知张女士“韩某已死亡”。之后,张女士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勘查。

经陕西省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50.73mg/100ml,符合大量饮酒致酒精中毒,最终发生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4年10月,韩某父亲将张女士、蒋某及其妻子、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4被告承担40%的责任,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47.6万元。

法院:

女友和姑父救助不及时

共同担责5%,赔5.6万元

法院认为,蒋某的妻子系二级智力残疾,无民事行为能力,在事发当日未入席,亦未参与饮酒及后续行为,且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韩某的死亡与其存在因果关系,故对原告要求蒋某的妻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赵女士系事发当日帮厨,未参与饮酒且第一次见韩某,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赵女士存在劝酒行为或对韩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要求赵女士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张女士与韩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其在事发当日未参与饮酒。蒋某、赵女士均陈述,席间张女士对韩某饮酒进行劝阻,导致韩某责骂张女士,还用脚踢以表示不满。韩某醉酒后,张女士主动到镇上买绿茶为其解酒,从镇上返回后发现韩某坐在地上,又同赵女士一同将韩某扶到床上休息并为韩某清洗裤子。其在夜间发现韩某身体出现异样后与蒋某联系,到邻居家求救并拨打120,以上事实均能证明张女士已尽到了大部分的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

蒋某在韩某、张女士到访后,组织饭局并使用二人赠送的白酒进行招待的情形符合风俗习惯。事发当日,仅韩某和蒋某二人饮酒,张女士、蒋某、赵女士均陈述席间蒋某无劝酒行为,且其劝阻韩某不要再饮酒,但未能成功。韩某醉酒后,蒋某一直在韩某身边未曾离开,直至张女士从镇上返回。张女士发现韩某身体出现异样后与蒋某联系,蒋某查看韩某后,让张女士求助其邻居。法院认为,事发时蒋某已满77周岁,其在认知范围内已尽到了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张女士、赵女士从镇上返回后,发现死者韩某从沙发上摔倒且出现尿失禁,属于醉酒或者其他因身体情况引起的危险状态,应认定为处于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的危险状态。蒋某作为共饮者、张女士作为韩某同行者应对韩某负有扶助、照看等妥善安顿的救助义务。张女士、蒋某虽已尽到了大部分安全注意和照顾义务,但在韩某出现摔跤、尿失禁后,未及时将其送医,或采取其他避免危险发生的救助行为,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构成共同的轻微过失。张女士、蒋某二人的不作为行为对韩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

韩某死亡后果系其饮酒过量及自身原因直接导致的,张女士、蒋某在韩某大量饮酒后履行救助义务不及时,系其死亡后果的间接外部原因。韩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身体情况、酒量大小应具有明确认知和正确判断。在共饮人不存在强行劝酒、逼迫饮酒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对其过量饮酒后死亡的行为负主要责任。张女士、蒋某履行救助义务不及时,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具体案情,法院依法确定张女士、蒋某共同承担5%的责任。

经法院认定,原告方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13万余元。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蒋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6万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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