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足迹,CBAM,碳市场,绿色贸易壁垒
2023年5月,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正式生效: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进入试运行阶段,过渡期到2025年底,2026年1月起开始全面实施。CBAM正式实施后,将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税费,当前覆盖“电力、水泥、钢铁、铝业、化工、氢”六大行业,相关企业须对其商品生产对应的碳排放量进行监测和报告。
2023年8月,欧盟委员会欧盟公布了《CBAM 过渡期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CBAM细则”)。细则规定了欧盟的进口商是CBAM 的申报主体 ,承担CBAM报告申报、购买证书履约的义务;生产商(设施运营商)有义务监测和收集相关碳排放数据,并向进口商通报数据。 实施细则对相关排放量的计算及取数方法、碳排放因子、监测和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报告将聚焦CBAM 细则的碳核算部分,对其核算方法以及针对生产商的监测、取数与报告的规则进行全面分析 ,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CBAM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底层逻辑和要求,建立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碳数据管理体系。
CBAM 的核算范围及目标释义与辨析 。CBAM要求计算的为产品的隐含碳排放 (embedded emission),其常与“产品碳足迹”的概念混淆。实际上,CBAM 法案是欧盟碳市场(EU ETS )的配套立法和补充机制,其本质可以理解为把进口产品的生产置于EU ETS 中进行履约。因此,CBAM 的核算方法及监测、报告与核查(MRV )体系都尽可能地与EU ETS 保持一致,即遵循“组织碳足迹”的核算框架与规则。 而与之对比的“产品碳足迹”,则专注个产品或服务在其全生命周期中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与此同时,在当前欧盟的“绿色贸易壁垒”政策法规中,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陆续颁布了针对电池、包装、纺织品等终端产品的相关法案,以产品的碳足迹和其他环境足迹为抓手提出相应要求。总体来说,CBAM (以及EU ETS )以排放设施为对象,而CEAP 关注的是产品层面的环境足迹,以全生命周期评价(LCA )方法为基础 。
在核算范围上 ,CBAM 核算范围介于组织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之间 ,对产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周期结束阶段)、上游的运输及进一步过程均未被纳入。其系统边界 为生产企业自身运营边界内的生产装置,以及边界外相关前体(precursors , 产品的原辅料)的生产。
在计算逻辑上, CBAM采取“自上而下 ”的计算模式:起点是计算生产设施的直接和间接排放,然后将排放分摊(“归因于”)到各工序(生产过程)和相应产品。 最终CBAM要求申报的某产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 可表示为:
在计算步骤上(对生产商), 可以总结为:1)定义系统边界、生产路线和工序;2)指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收集;3)确定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4)将设施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归因于工序;5)计算商品的隐含碳排放及特定隐含碳排放;6)报告与沟通。
其中,对于我国的生产商来说,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监测是当前的一项重点任务。CBAM 要求非欧盟国家的相关产品生产商建立符合要求的MRV 体系,监测内容至少应涵盖 :1)设施层面燃料燃烧和材料煅烧的直接排放;2)与热流量相关的直接排放;3)与电力消耗相关的间接排放;4)前体的消耗量及其隐含排放(如相关)。
对于设施直接排放的计算 ,CBAM允许生产商使用基于计算的方法(因子法或质量平衡法)、基于测量的方法和细则外其他非欧盟国家的监测与报告方法,前提是该方法在合格的MRV体系(包括强制碳市场、加入CDM机制监测计划的项目)下且得出的排放数据覆盖范围和数据准确性与CBAM相似。但自2025 年1 月1 日起,欧盟只接受CBAM 官方的监测与报告方法 。
对于间接排放的计算 ,与其他核算规则体系一致,采用电力消耗量与排放因子相乘。对于电力排放因子 ,CBAM细则规定:1)采用基于生产所在国家(地区)的电网平均水平的排放因子 。欧盟委员会在CBAM过渡期登记平台中提供了各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的默认值 ,来自国际能源署(IEA )公布的各国五年平均数据 。此外,也可以选择来自公开发布的数据库的排放因子(可能需要补充材料)。2)在以下情况应使用实际的排放因子 :一是 生产设施所用电力与发电来源之间存在直接的技术联系;二是 所用电力的采购方式为直接签署购电协议(PPA)。
对于我国绿电交易机制下的绿电是否可被CBAM机制认可为PPA的一种,是国内生产商普遍关注的问题,但相关明确的细则仍尚待出台。当前CBAM 细则对于PPA 的定义和使用规则有两条 :一是 由发电方和用电方直接签署,二是 由电力供应商提供电力排放量和计算因子所用的实际参数。由此可以看出,CBAM 规则的核心要求是对实际间接排放核算进行溯源 ,而PPA 在CBAM 中主要承担的是明确电力来源和电量以计算实际隐含间接排放的功能 。因此,即使我国绿电机制与国际PPA规则在设计目的、合约模式和价格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报告认为在原则上也应被CBAM接受和认可。
在设施排放的归因 上,CBAM细则的附件3中对不同类别和工艺路线的产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总体而言,相关规则需要考虑工序的系统边界内质量和能量的平衡,使得排放量在不同设施和工序间的分配尽可能公平。
在特定隐含碳排放(SEE )的计算 上,需首先计算前体的隐含碳排放(如涉及),然后加到工序的归因排放量中;最后将工序层面的隐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对应的产品数量,即可得到特定隐含碳排放量。在这一步骤中,前体和产品数量监测(数据获取)的规则是生产商应关注的重点 。其中,前体的SEE 应由生产该前体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如果无法获取相关数据,下游生产者可以采用欧盟发布的过渡期产品默认值,但前提是前体隐含碳排放占总隐含排放量不超过20% 。对于产品数量相关数据的监测,CBAM要求应确保CBAM报告的产品数量与生产商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一致。
对于应缴纳CBAM 碳税计算 ,可以理解为证书数量乘以证书价格,再扣除原产国已支付的有效碳价。其中证书数量 为产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量扣除欧盟同类产品在EU ETS下获得的免费配额,证书价格 为EU ETS下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有效碳价 ”则指生产商以及前体的生产商应付的每吨实际碳价(如果企业获得的免费配额超过实际排放量会被视为并未支付有效碳价 )。目前,我国的碳市场只覆盖了电力行业,未来纳入钢铁、铝等行业后,可以部分程度上进行抵扣。在当前的一级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大多数由政府免费发放,企业并未支付对价,因此无法抵扣CBAM 证书 ;对于在二级市场中购买碳配额的企业,由于中国的平均碳价仅为欧盟1/10,因此虽然可以抵扣,但数量有限。
作为一项全球首创的制度,CBAM规则较为繁琐复杂,因此过渡期也提供了灵活性规则 ,给予了相关主体一定的容错度和准备时间 。一是针对过渡期的数据缺口, CBAM 提供了可用于报告的默认值 (缺省值),包括商品和前体的直接与间接特定隐含碳数值,或采用其他“估计”的方法,但前提仍是“估计”方法确定的排放量不能超过 总隐含排放量的20% 。 同时应注意,欧盟委员会所发布的默认值是以相对较高的排放强度水平确定,属于“惩罚性”缺省值 。二是过渡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的MRV 体系和方法 ,但从2025年1月1日起,唯一允许偏离 CBAM 监测规则的方法是对不超过20%的 CBAM 商品隐含碳排放总量进行“估计”。
总体而言,CBAM 细则引用了EU ETS 中各项关键要求,使出口商品到欧盟的企业的碳排放核算与欧盟本土企业同样严格 。在监测和数据获取方面,CBAM 的核心要求是 “溯源 ”,即在合理成本范围内,应尽可能地保证数据的透明度、可追溯性和真实可靠性,并尽可能记录和保留相关原始文件。在计算方法和逻辑上 ,CBAM的特点是以产品工序(生产过程)为基本单元,企业需要将设施层面的碳排放分摊到工序,产品层面的碳排放由相应工序构成。因此,界定工序的系统边界并准确识别输入和输出源流和能量,是CBAM 核算的重点 。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我国相关企业:
1)建立满足要求的数据监测体系,关注数据的“溯源”和证明文件;2)建立完善碳管理的顶层制度及能力;3)关注学习CBAM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的风险防范;4)积极与下游进口商及上游供应商合作,建立高效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应对履约要求并提升市场竞争力。
一、碳足迹的分类、概念及核算规则 1.1 组织碳足迹与产品碳足迹 碳足迹 (Carbon Footprint)是用于反映人类活动对气候变化影响的指标,代表一个组织、项目、活动或个体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总量,通常以二氧化碳当量(CO2e)表示。根据核算的目标对象,碳足迹通常可分为组织(企业)碳足迹 和产品(含服务)碳足迹 。组织碳足迹 指一个组织(企业、排放设施等)在特定时间段内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温室气体排放,通常又分为范围一、二和范围三排放:范围一 指组织(企业、排放设施、经济运营体等)自身拥有或控制的源头的直接排放 ,如自有车辆、生产设施燃烧化石燃料的排放;范围二 核算一家企业所消耗的外购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温室气体间接排放 ,其实际排放来自上游电力(热力)的生产设施;范围三 则包括整个价值链中其他的间接排放 ,如供应链中的原材料生产、产品运输、员工差旅、售出产品使用、废弃物处理等。范围三排放是由一个组织的活动所引发,但碳排放却并不直接产生于这个组织所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
组织碳足迹常用于企业评估自身碳排放水平、设立减排目标的基线、开展自身和供应商碳管理,或宏观的政策法规(如碳市场)中 。范围一和范围二通常为相关政策法规的强制要求,而范围三则通常为企业自愿披露,或未施加严格强制的核算标准。产品碳足迹 则专注某一个产品或服务在其全生命周期 中(涵盖从原材料获取、生产、运输、使用到废弃处理等全流程)产生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量。其采用生命周期评价( Life Cycle Assessment, LCA )的原则与框架,不以排放主体而以终端产品作为抓手, 通过对产品“从摇篮到坟墓” 生命周期各阶段碳足迹的评价,促进整个产业链的绿色低碳转型。产品碳足迹通常作为产业和贸易相关政策的评价工具 。
在核算范围上,组织层面碳足迹的范围与产品层面的生命周期各阶段存在一定的重叠关系。 假设某公司仅生产销售一种产品A,则该产品的原材料提取、加工与运输阶段的碳足迹与该公司范围三组织碳排放的上游采购和上游运输排放相对应;产品A在生产阶段的碳足迹基本等于该公司的范围1、2排放;而其在分销(仓储)、使用和废弃处置阶段的碳足迹与其范围3排放的下游运输、售出产品使用、废弃物处置等排放部分重合。下图展示了组织与产品碳足迹的简化对应关系。
除了基本的组织碳足迹和产品碳足迹,在不同的政策目标和需求下也衍生出了其他特定维度的碳足迹 ,如在自愿减排机制下的项目碳减排量(以项目的生命周期为边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a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CBAM)针对出口到欧盟的部分高碳产品提出的“隐含碳( Embedded Emissions )” 概念等。本报告将对隐含碳及其计算规则进行重点阐述和分析。 1.2 碳核算的规则体系 碳核算 (Carbon Accounting)是对碳足迹进行系统地监测、计算和报告的过程。由于温室气体排放源复杂多样、数据可得性和准确性有限、时间和空间异质性显著等特征,不同的碳核算规则下得到的碳足迹结果也会存在较大差异。按照应用的目的,碳核算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自愿的通用类核算规则 ,通常用于企业或组织设立减排目标时确定基线并追踪减排进度,识别减排潜力、改进生产工艺和产品设计等。全球主流的自愿碳核算规则包括由国际标准协会(ISO)引导建立的ISO 14000 系列 ,以及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等非盈利组织编写的温室气体核算协议( GHG Protocol )系列, 均包含了组织碳和产品碳 的相关核算方法学。这类核算规则具有通用性的特点 ,在具体的方法和要求上也相对灵活 。二是特定的法规政策下的强制类核算规则 ,例如欧盟碳市场(EU ETS)下的监测与报告法规(Monitoring and Reporting Regulation, MRR)、中国碳市场下生态环境部的《企业温室气体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CBAM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欧盟新电池法案下欧盟委员会颁布的“动力电池碳足迹规则”等。这类碳核算规则通常更具针对性 ,在核算范围、数据要求、计算方法等方面设立了更加严格细致的要求,从而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可重复性和可比性。 表4汇总了当前全球主流的自愿类碳核算规则和特定政策法规下的强制性核算规则。
1.3 碳足迹的关键政策驱动:欧盟的“绿色贸易工具箱” 随着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的推进,碳足迹已成为相关政策与行动的关键抓手。近年来,针对碳足迹的管控政策逐步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相关核算与披露的规则也由自愿、分散向强制、严格的制度转变,对相关数据的准确度、透明度和可溯性等要求也趋于严格。在全球产业链的分工中,我国的上游、中上游企业(原材料、制造加工业等)集中,且出口贸易量大。因此对中国的企业来说,开展碳足迹管理主要来自两方面压力: 一是 国际龙头企业纷纷设立价值链脱碳目标,并对其上游供应商提出了碳足迹的门槛和低碳管理要求;二是 欧美等国家设立的强制性绿色贸易壁垒政策和法规,均对组织和产品碳足迹设立了门槛和数据披露的要求,在增加了企业碳成本的同时,也极大程度增加了企业的合规风险以及履约的人力和经济成本。本报告重点关注后者。首先,对欧盟的“绿色贸易工具箱”下的相关政策目标及管控范围进行辨析 。欧盟于2019年12月发布了《欧盟绿色协议(European Green Deal)》,是欧盟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经济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的综合战略。其作为顶层设计,提出了2050年净零排放的核心目标和整体战略方向;同时作为总体框架,发展出了覆盖广泛行业和政策领域的行动计划与法规。其中,对碳足迹设立了直接要求且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的,主要包括两类关键政策(图 5 ):CBAM (关注生产设施组织碳排放的边境措施)和循环经济行动计划(针对产品碳足迹及环境指标的市场门槛)。
1.3.1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2023 年 5 月 17 日 , 欧 盟 碳 边 境 调 节 机 制(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CBAM)法案文本正式生效。该机制针对部分进口欧盟的商品的碳排放量征收费用,是欧盟碳市场(EU ETS )的配套立法和补充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欧盟碳市场的“碳泄露(Carbon Leakage)”[4] 问题,通过要求进口商购买相应的碳排放证书,使非欧盟生产商与欧盟内部的生产商支付同样的碳排放成本 。 作为EU ETS 的补充机制,CBAM 与EU ETS 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联系 :(1 )覆盖行业上 ,CBAM对标欧盟碳市场的管控行业。欧盟委员会提出争取在 2030 年前纳入所有欧盟碳市场覆盖行业/活动;(2 )核算规则上 ,CBAM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及监测、报告与核查(MRV)要求与EU ETS保持一致;(3 )定价上, CBAM证书价格采用欧盟碳市场配额的每周平均拍卖价格。CBAM和推动EU ETS的改革都属于欧盟2021年发布的“Fit for 55” 一揽子气候和能源立法计划下的关键行动。“Fit for 55”是欧盟绿色协议的关键组成部分,它提出了到2030年将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较1990年水平减少55%的核心目标,涵盖了能源、交通、建筑、工业等多个领域。 1.3.2 循环经济行动法案(CEAP) 2020年3月,欧盟发布新的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ircular Economy Action Plan, CEAP),是欧盟绿色协议中的另一项关键“政策包”,其旨在推动欧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型,通过更高效地利用资源和减少废弃物,实现可持续发展和减排目标。CEAP提出了“使可持续产品成为欧盟的规范”的目标 ,以产品全生命周期的性能指标与环境足迹为抓手 ,重点涵盖了电池、纺织、建筑、包装、塑料、电子通信和食品等行业 。 在CEAP下,陆续提出或通过了一些列指令法规,包括新电池法规、包装废弃物指令、生态设计指令(Eco-design Directive)、可持续产品倡议(SPI)等,均对相关产品的设计、生产、使用和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阶段的碳排放及其他环境足迹做出了相关要求,包括有关可持续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下表对CBAM和CEAP对碳足迹方面的要求进行了对比辨析。总体来说,CBAM (以及EU ETS )以排放设施为对象,计算的是组织层面的碳排放;而CEAP 关注的是产品层面的环境足迹(PEF ),以全生命周期评价(LCA )方法为基础。
本报告针对欧盟CBAM政策的实施细则,对其排放核算的范围、计算逻辑、数据收集要求、监测与报告要求等进行全面的分析,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CBAM及欧盟相关政策的底层逻辑和要求,建立满足国际合规要求的碳数据管理体系;同时,报告希望通过对CBAM相关规则的分析,对中国的相关碳排放核算与MRV体系提供建议和启示。 二、理解CBAM的核算范围与计算逻辑 2.1 实施细则及主体责任 CBAM法案(Regulation [EU] 2023/956)自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并于2023年10月起正式进入过渡期;过渡期将于2025年年末结束,2026 年起CBAM 将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 。2023年8月,欧盟委员会公布了《CBAM 过渡期实施细则 (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3/1773)》(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5] 。 实施细则主要由正文和附件两大部分组成。正文 含五大章节共40个条款,主要涉及过渡期内申报进口人的权利和义务、CBAM申报的管理规定、罚则、CBAM申报系统的相关技术架构等;附件部分 则详细规定了CBAM的报告格式、CBAM适用商品的生产路径和相关定义、相关碳排放数据的计算和取数方法、计算直接排放的碳排放因子等。 CBAM法案对欧盟进口商和欧盟境外的生产商等主体的责任义务规定如下:
欧盟进口商是CBAM 的申报主体。 主体有义务向欧盟委员会提交 CBAM 报告 (包括进口数量、所含碳排放量、已抵扣的碳成本等),并购买相应的 CBAM 证书进行履约 。对于未能履行CBAM申报义务的进口人,将处每吨未申报碳排放量10 – 50欧元的罚款。在过渡期内,虽然申报人并不需要为进口商品购买 CBAM 证书,但仍然需按季度提交CBAM 报告 。生产商(第三国设施运营商) 则有义务监测和收集 隐含碳排放的相关数据,并向申报主体(进口商)通报数据。2024 年前,非欧盟国家的相关产品生产商需要建立MRV 体系 ,并且在2024年1月底前向进口商提交第一批排放数据和报告。排放需要覆盖产品再2023年10月-12月期间的隐含碳。CBAM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过渡期尚不强制第三方审查,但在正式实施期,生产商有义务配合相关信息的第三方审查验证 。为了使申报进口人以及出口生产商能够熟悉CBAM的相关申报规则,欧盟委员会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分别针对申报进口人和出口生产商的有关操作指引(Guidance Document on CBAM Implementation for Installation Operators Outside the EU, 以下简称“CBAM 指南 ”) [6] 。此外,欧盟委员会发布了CBAM 过渡期登记平台 (“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于过渡期内的CBAM申报及其管理、信息收集。过渡期内,欧盟委员会还将向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 CBAM 运行的评估报告,并依据情况对CBAM 相关制度做出调整 。 2.2 理解CBAM的核算范围 CBAM要求计算其涵盖产品的“隐含碳 ”(Embedded Emission,也被称为“内嵌碳”、“内含碳”)。在基本规则和框架上, CBAM 隐含碳与EU ETS 下的组织碳排放保持一致;在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上,隐含碳排放介于组织碳排放与产品碳足迹之间。 具体阐释如下: 2.2.1 与EU ETS的关系 作为EU ETS的补充机制,CBAM 的 本质可以理解为把进口产品的生产置于EU ETS 中进行履约; 因此,CBAM的核算范围尽可能地与EU ETS一致。 EU ETS要求生产设施的运营者为其自身的直接排放 和外购电力(热力)的间接排放 支付相应的碳价;该生产设施所消耗的原材料的供应商也可能在EU ETS的覆盖范围中,遵循同样的规则。因此,这些原材料(CBAM中称其为“前体 (precursors ) ”)在EU ETS中支付的碳价也被内化在了该生产设施的碳成本中。因此,CBAM 要求计算的隐含碳的范围与在EU ETS 中履约需支付成本的范围相对应 ,包括: 1) 生产边界内的直接排放(燃料燃烧、过程排放等,即“范围1”); 2) 生产相关产品消耗的电力的间接排放(即“范围2”); 3) 生产使用的“前体”内含的碳排放(部分范围3排放)。
2.2.2 产品碳足迹的关系 CBAM“隐含碳”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基于产品碳足迹(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 CFP)之上。CFP通常指单位产品在其全生命周期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总和,通常以每功能单位(例如每吨重、每kWh等)产品的二氧化碳当量(kg或ton CO2e)表示。CFP覆盖了上游原材料开采、运输、生产加工到下游运输分销、使用、废弃处置等各阶段活动。 CBAM 以及EU ETS 涵盖的排放系统边界要比CFP 的范围更窄,对产品的下游排放(使用和生命周期结束阶段)、上游的运输及进一步过程均未被纳入 。下图进一步展示了CBAM隐含碳与产品碳足迹和组织碳足迹所覆盖的排放活动和系统边界范围。
2.3 重点名词解析 要理解CBAM的核算规则和范围,首先需要明晰实施细则中的几个关键术语的定义及其内涵: 2.3.1 设施与排放 设施(installation ) :指一个固定的技术单元,至少包含了纳管产品的生产过程以及其他相关的设备或工艺。EU ETS以排放设施为核算的基础,设施的运营商为其排放支付相应碳价。相应地,CBAM 也以核算设施排放为起点,再将设施的排放分摊到纳管产品 。须注意,“设施”不等同于工厂或组织 ,识别设施是识别与生产纳管产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过程和设备 ,是划分核算边界最基础且重要的步骤。直接排放(direct emissions ) 涵盖了产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排放,包括但不限于供热和制冷过程所产生的排放。间接排放( indirect emissions ) 即为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 产生的排放。须注意,在 CBAM 和EU ETS 规则中对直接与间接排放的定义与广泛使用的组织碳核算规则中的定义有所区别(表9 ) :在我国碳市场组织碳核算方法及《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的定义中,外购的热力属于“间接排放”;而在CBAM规则下,不论供热和制冷的具体生产地点如何, 只要这些过程与CBAM产品的生产相关,其产生的排放都应计入直接排放范畴。例如某生产设施外购了其他工厂/装置生产的蒸汽,在其他装置生产蒸汽产生的排放也属于直接排放 。
在过渡期,为了方便监测,进口商必须申报 CBAM 范围内所有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 。在自2026年1月1日起的正式征收期,铁、钢、铝和氢只需声明直接排放,而水泥和化肥需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 。但须注意,过渡期结束后欧盟委员会会根据结果对核算与报告细则进行动态调整 ,间接排放也有可能会被纳入必须。 2.3.2 工序(生产过程)与归因排放 工序即生产过程(production process ) ,指在设施中生产CBAM纳管产品的化学和物理过程,并具备输入、输出和相应排放的特定系统边界。CBAM 采取“自上而下”的计算模式 :起点是计算设施的排放,再将设施边界的排放分摊(“归因于”)各工序和相应产品 。因此工序是 CBAM 排放量核算的基础单元, 一个设施中包含一个或多个工序。CBAM当前覆盖了六类初级产品、涉及十几个税则号。为了简化CBAM的管理和实施,CBAM将其覆盖的产品按特征分成了综合产品类别 (aggregated goods category, 以下简称“综合类别”),对同一综合产品类别采取集中的评估和处理。综合类别与产品的工序对应,例如钢铁产品被分成了六个综合类别:烧结矿、铁合金、生铁、直接还原铁(DRI)、粗钢和钢铁制品。一个综合类别下可能包含多种工艺路线 (production route),即用于该生产过程的特定技术方案。比如生铁大类下包含了高炉和熔融还原两个工艺路线。工艺路线与综合类别共同决定了“工序 (production process,也称‘生产过程 ’)”。例如,一个钢铁工厂在生铁综合类别下可以同时有高炉炼铁和熔融还原炼铁这两个工序。下图以高炉工艺路线生产碳钢为例,展示了不同的工序的定义。
将设施边界的排放分配到工序或产品的过程称作“归因”。设施边界内分配给生产过程的直接排放即直接归因排放 (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包括燃料燃烧、生产过程排放、热量消耗相关排放等;间接归因排放 (indirect attributed emissions)即为设施边界内消耗电力的排放。 2.3.3 前体、简单商品与复杂商品 前体(precursors ) 是产品所用的原辅料,且其自身也在CBAM的管控范围内,需要计算相关排放量并计入产品隐含碳排放总量中。根据是否包含前体,CBAM将各类商品划分为“简单商品(simple goods)”和“复杂商品(complex goods)”两类。简单商品就是指产品所用的原辅料中没有被CBAM覆盖的产品,即没有前体材料;复杂商品是即除简单产品以外的其他管控商品,如粗钢(前体材料有生铁等)。 在计算时,简单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即等于其生产过程中的归因排放, 而复杂商品的隐含碳排放等于生产过程归因排放加上前体的隐含碳排放量 。 2.3.4 产品隐含碳排放 隐含碳排放 (Embedded Emissions)也称“嵌入碳排放”,章节2.2中已对其范围和内涵进行阐释。隐含碳排放又分为直接隐含排放和间接隐含排放。 特定隐含碳排放 (Specific Embedded Emissions,SEE)即分摊到单位产品的隐含(嵌入)碳排放,单位为tCO2e/t产品。在CBAM细则中,要求 申报人报告商品的特定直接隐含碳排放量 、特定间接隐含碳排放量 及总特定隐含碳排放量 。特定直接及间接隐含排放即单位产品隐含的直接和间接碳排放量。2.4 产品隐含碳的计算逻辑 在2.2.1中已简单阐述了CBAM隐含碳的核算范围与碳市场组织碳、产品碳足迹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在此依据CBAM的实施细则,详细列举产品隐含碳包含的系统边界、计算逻辑以及生产企业和申报人需要监测和报告的具体内容。 CBAM隐含碳排放的计算逻辑可以简单理解为首先计算生产设施(工序)的直接和间接排放,然后分摊到相关产品上。其系统边界为生产企业自身运营边界内 的生产装置(工序),以及边界外相关前体的生产 (图10)。
从上图可知,对一个产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SEE,单位tCO2e/t)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单表示为:
在过渡期,申报人需要要每季对商品的以下数据进行报告: 特定直接隐含碳排放量; 特定间接隐含碳排放量; 总特定隐含碳排放量。 三、监测、计算与报告的方法及要求 对于自行生产并出口到欧盟的商品,其生产设施的运营者(生产商)负有监测并向进口商报告相关隐含碳的义务;在过渡期内,申报人(进口商)则须每季度报告进口商的隐含碳排放等信息。 CBAM实施细则对申报人(进口商)和设施经营商(生产商)提供了监测、计算和报告的具体步骤及方法要求。本报告将重点从生产商的角度对相关要求进行分析和总结 。 前文已阐释了CBAM隐含碳的计算逻辑为“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实施步骤上,可总结为: 1) 识别CBAM商品及工序,界定系统边界和生产路线; 2) 制定监测计划(监测内容、方法、参数)并开展监测; 3) 确定设施的直接排放量; 4) 确定设施的间接排放量; 5) 将设施(直接/间接)排放量归因于工序; 6) 计算商品隐含碳排放量(前体和特定隐含碳排放量) 7) 就相关结果和数据填写电子表格或自行报告 下文分别对各步骤的内涵、要求和案例进行总结与阐释。 3.1 定义与生产过程相关的系统边界 生产商首先应确定设施生产的哪些商品属于CBAM的纳管范围,并明确相关的生产设施边界、生产路线、相关前体等。CBAM 实施细则的附件2 中详细说明了用于计算不同产品特定隐含碳排放的生产路线和工序系统边界的确定方式。总结来说,所有类型产品的生产者均需依次确定以下信息: 1) CBAM 商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相关生产过程(工序)及设备; 2) 所有输入和输出相关工序的燃料、能源(电力、热量或废气)和物料; 3) 上述工序中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源,以及在生产所消耗的能源及前体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如相关)。 3.1.1 定义生产过程(工序)的边界 以钢铁产品 [7] 为例。CBAM实施细则界定义了钢铁产品生产路线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前体的边界,包括: 燃料燃烧过程产生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及烟气处理过程的排放 ,其与设施中所有的生产步骤相关,包括但不限于钢铁产品的再加热、重熔、铸造、合金化、焊接、切割等等;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 ; 相关前体:粗钢、生铁、直接还原铁;铁合金锰铁(FeMn)、铬铁(FeCr)和镍铁(FeNi);以及其他钢铁产品。 下图展示了从粗钢到基础钢产品生产过程的系统边界。
3.1.2 识别输入和输出 在确定工序的系统边界后,需要识别这个系统边界内各生产环节和设备的输入及输出。“输入”会导致温室气体的排放,而“输出”可扣除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这是量化一个生产过程的排放的前体。输入、输出类别及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关系如下表:
3.1.3 选取最佳可用的数据源 “数据源” 指排放设施和生产过程层面的监测中出现的所有参数以及确定特定商品的隐含碳排放所需的数据,涉及对物料、燃料、能量流等数量和质量(物料碳含量、温度、压力和蒸汽饱和度等参数)的确定。数据源总体上可分为直接和间接两种 ,前者即实际测量的参数,例如天然气流量计的直接度数,物料输入的皮带秤称重等;后者也被成为“估算方法”,即需要做出一些假设和模型建立得到相关数据,如根据锅炉的效率和消耗的燃料计算热量。
通常,同一参数可能存在多个可用的数据源。CBAM表明直接确定的方法是首选,但为了限制成本,在很多情况下间接方法也可以接受 。与EU ETS一样,CBAM提出了“合理成本 ”的概念。具体来说,设施经营者应针对数据的具体收集方法确定成本和效益的分析,以确定成本是否合理。 效益计算可以简单理解为“改进×二氧化碳当量参考价格”。改进的计算方法是将测量中不确定性的与其改进百分比乘以相关排放量,当前规定的二氧化碳当量参考价格为20欧元/吨 [8] ;而成本计算则考虑投资的新设备、运营维护等费用。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该成本被视为“不合理”。当前相关门槛被定为 2000 欧元/ 年 。 总之,CBAM下对数据源的选择并没有绝对的对与错,设施运营商应综合考虑准确度、监测成本及收益等因素,选择“最佳”数据源进行监测。同时,CBAM指南中仍有两点需要运营商注意: 一是 CBAM规定设施运营者应定期(每年)对监测的方法进行审查 。一方面考虑设施可能会发生变化,新的技术也将降低数据获取的成本。另一方面,其认为随着时间推移,经营者将对数据源累积经验,以更好确认数据源是否为“最佳”。 二是 当存在多个数据源时,CBAM建议设施运营者将“最佳”数据源进行监测并记录在MMD中,但同时也应对其他数据源作为“辅助数据源” 进行记录,通过定期检查其与主数据源的一致性,作为数据质量 的控制措施 。 3.2 制定监测计划并开展数据收集 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和设施运营商指南要求企业需制定数据监测计划,并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开始执行 ,以监测、收集碳排放量化所需的数据。数据监测计划是指导、规定企业开展数据收集的文件,包括采用什么方法量化排放量、哪些数据需要收集、数据收集来源、人员职责等重要内容。CBAM实施细则的附件3对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关键内容总结如下。 3.2.1 监测内容(参数) 对各类纳管产品的生产者,须监测的内容至少应涵盖: 设施层面的燃料燃烧和材料煅烧的直接排放 ; 与热流量相关的直接排放 ; 与电力消耗相关的间接排放 ; 前体 的消耗量及其隐含碳排放(如相关)。 3.2.2 监测方法的制定原则 采用尽可能简单的监测方法, 应考虑设施中现有的系统 ,并基于最可靠的数据源 、可靠的计量仪器、较短的数据流以及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 所有对数据的采集和计算应确保透明可追溯,以便在正式实施阶段进行第三方核查, 并应对所作的任何计算、假设、以及为确保数据准确性而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说明; CBAM 实施细则规定生产设施经营者应书面记录监测方法 于监测方法文件(Monitoring Methodology Document, MMD),以确保每年的一致性,并便于第三方的核查 。此外还应对监测方法进行补充的书面程序。实施细则的附件 2 详细说明了MMD的要求,本报告暂不做分析。 3.2.3 监测(量化)方法 CBAM细则提供了三种方法以量化温室气体: 1)标准计算法 :将输入输出导致的碳排放分类为燃料燃烧排放、工艺过程排放、电力消耗排放、热力消耗排放,并分别采用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2)质量平衡法 :根据生产过程输入物质含碳量及输出无纸含碳量的差值来计算; 3)测量法 :通过连续测量烟气(CEMS)中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来确定排放量(氧化亚氮必须采用测量法)。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过程特点和数据可得性、数据收集成本等,选择以上任意方法,具体方法和规则将在章节3.3中阐释,本章节重点讨论各类方法对数据收集的要求 。 3.2.4 相关数据收集要求 CBAM实施细则中对各采用标准计算法和质量平衡法的数据收集最低要求和建议改进分别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关键数据总结如下表。
3.3 确定设施的直接排放 对于设施层面排放的监测方法 ,CBAM实施细则提供了多种方法供生产者选择,生产者可以结合准确性、成本效益等因素进行选择,具体如下。 3.3.1 基于计算的方法 又分为标准方法和质量平衡法: 标准方法即排放因子法 ,通过消耗量乘以排放因子来确定排放量。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3.3.1 基于计算的方法 又分为标准方法和质量平衡法: 标准方法即排放因子法 ,通过消耗量乘以排放因子来确定排放量。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对燃烧排放 [9] :Em =AD×EF×OF(公式1), 对过程排放 [10] :Em =AD×EF ×CF (公式2)。 其中: Em :碳排放量(吨二氧化碳当量); AD:活动数据(太焦耳、吨或m3物料);可以指燃料量、投入物料或产出物的量; EF:排放系数(吨二氧化碳/太焦耳、吨二氧化碳/吨或吨二氧化碳/标准m3),视情况而定; OF:氧化系数(无量纲),计算公式为 OF = 1 – Cash / Ctotal , 其中Cash 为灰分和烟气中所含的碳,Ctotal 为燃烧的燃料中所含的碳总量。 CF: 转化系数(无量纲)。通常使用保守假设CF=1。 质量平衡法 则是通过计算系统边界内输入和产出之间的差值 来确定排放量。生产企业需要确定所有燃料和输入材料中的碳含量,以及测定出所有产出材料中的碳含量。质量平衡法的计算方法如下:Em = f × ADk × CCk (公式3) 其中, ADk :物料 k 的活动数据(吨)。对于产出物,ADk 为负; f:二氧化碳与碳的摩尔比。f = 3.664 吨二氧化碳/吨碳; CCk :物料 k 的碳含量(无量纲和正量)。 3.3.2 基于测量的方法 基于测量的方法指通过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直接测量相关温室气体的浓度和烟气流量,从而确定排放源的排放量。应用CEMS时主要测量两项指标:一是 测量温室气体的浓度;二是 测量所在气流的体积流量。CBAM实施细则对应用测量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重点总结如下。 (一) 标准及规则 CBAM实施细则规定所有测量均应采用基于国际标准的方法进行, 包括: • ISO 20181:2023(固定源排放—自动测量系统的质量保证); • ISO 14164:1999(固定源排放—管道中气流体积流量的测定—自动化方法); • ISO 14385-1:2014(固定源排放—温室气体第 1 部分:自动测量系统的校准); • ISO 14385-2:2014(固定源排放—温室气体第 2 部分:自动测量系统的持续质量控制); • 其他相关ISO标准,特别是 ISO 16911-2(固定源排放—人工和自动测定管道中的流速和体积流量)。 如无适用的已发布标准,应使用合适的标准草案、行业最佳实践指南或其他经过科学验证的方法,以限制采样和测量偏差。 (二) 质量要求 细则要求,对连续测量系统的设备位置、校准、测量、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均应纳入考虑。细则对实验室的资质提出要求:负责进行分析以确定计算系数的实验室应根据 ISO/IEC 17025 获得相关分析方法认证。 (三) 其他要求 基于测量方法确定的排放量,应通过计算 相同排放源和远流中每种温室气体的年排放量来进行验证 。在测量二氧化碳时,所排放的任何一氧化碳(CO)量均应计入二氧化碳摩尔当量。此外,CBAM实施细则规定一氧化二氮( N2O )排放的监测必须使用基于测量的方法进行 。N2O属于CBAM商品(硝酸和肥料生产)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 3.3.3 其他非欧盟国家的特定方法 为了确保灵活性,欧盟允许生产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使用 C BAM 细则外的其他监测和报告方法 ,但前提 是监测方法应在“合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 MRV )体系 ”下,且该方法得出的排放数据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与CBAM细则相似 [11] 。 根据CBAM对“合格MRV体系”的定义,如果生产商的设施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这种情况: 一是 设施已加入某“碳定价机制”,可以是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即碳市场),也可以是碳税或其它形式的征收费用,且该机制是强制性的,并受法律监管,存在温室气体排放监测的规则; 二是 该设施已加入某强制性温室气体报告的机制,需要进行强制的监测与报告,但不涉及碳定价; 三是 设施在其所在地参加排放监测计划(非强制性)。需存在经认可的管理机构所建立的监测规则。例如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机制。 对我国的生产商来说,如果已是全国碳市场或地方试点碳市场纳入重点排放单位,或已参与了国际自愿减排市场(遵循其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规则的),应属于CBAM规定的“合格MRV体系”。但须注意,无论采取任何方法,得到的排放数据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须与 CBAM 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相类似 。此外,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 ,欧盟只接受 CBAM 官方的监测与报告方法, 该灵活性规则仅能允许生产商在2024年底前使用已有的MRV体系的数据,这期间仍需要制定和改进监测方法以为过渡期后遵循欧盟CBAM的规定做准备。 3.4 确定设施的间接排放 3.4.1 计算规则 确定某设施或生产过程的间接排放,即将产品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与排放因子相乘,公式如下: AttrEmindir = Emel = Eel × EFel (公式4) 其中: AttrEmindir 为工序的间接归因排放量,单位吨二氧化碳; Emel 为与生产或消耗的电力相关的排放量,单位吨二氧化碳; Eel 为耗电量,单位兆瓦时或太焦耳; EFel 为所用电力的排放系数,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兆瓦时或吨二氧化碳/太焦耳; 对于电力排放系数,CBAM 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下: (1)生产设施所在国家(地区)基于电网平均排放水平 的电网排放因子 : 在过渡期,电力的默认排放因子是基于国能源署(IEA )公布的各国5 年平均数据 。欧盟委员会在CBAM过渡期登记平台商提供了详细的数据;或其他来自公开发布的数据库的排放因子(平均因子或特定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2)以下情况应使用实际的排放因子: 生产设施所用电力与发电来源之间存在直接的技术联系;或 所用电力的采购方式为直接签署购电协议(PPA)。 3.4.2 监测与报告要求 对于使用实际排放因子的情况,CBAM细则要求电力排放量和计算因子所用的参数(燃料消耗量、燃料净热值、烟气排放、净发电量等)由电力的供应商提供 ,并遵循CBAM细则中的相关计算方法。 对于PPA方式购买的绿电,CBAM细则对其提出了相应的定义与要求:即如果生产商从特定装置获得电力并签署了购电协议,该发电厂应按照欧盟相关规则对机组排放等信息进行监测和报告 ,生产商即可以使用由此产生的排放因子计算电力排放(不能使用绿色证书等基于市场的工具确定排放系数)。此外,PPA 需要由发电方和用电方直接签署 。 对于我国绿电交易机制下的绿电是否可以被CBAM 机制认可为PPA 的一种,目前仍在讨论中,相关明确的细则尚待出台 。尽管两种模式均是由买卖双方直接商议并达成交易,且均可满足企业绿电采购需求、激励可再生能源装机量,但由于我国绿电机制与PPA在设计初衷、合约模式、价格机制等方面的区别(如下表),导致了“中国绿电交易与国际PPA规则要求不一致”的争议。
本报告重点关注当前CBAM实施细则已明确的相关监测与核算规则,对中国绿电交易与国际PPA的衔接和认可等问题不做讨论。但值得强调的是,从当前的CBAM细则除了要求PPA由发电方和用电方直接签署、从发电方获取机组发电排放数据之外,再无更多要求。CBAM 规则明确的核心要求是对实际间接排放核算进行溯源 ,而PPA在CBAM中主要承担的是明确电力来源和电量以计算实际隐含间接排放的功能,是一种实质上的溯源 。此外,CBAM政策本身的定位也与RE 100等机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长期激励、确保可再生能源生产和消纳”的目的不同,因此CBAM并不必要遵循国际绿电机制(RE 100等)对PPA的要求 [13] 。 3.5 设施直接与间接排放的归因 3.5.1 计算规则 对具有单一生产过程的设施,设施的所有(100%)相关排放应归因于该 CBAM 商品的生产过程(工序)。对具有多个相关生产过程的设施,设施经营者应将所确定的不同工序共有的设备、“源流”和排放源归因于该等工序。 将排放归因是一项相对复杂的过程,相关规则需要考虑工序的系统边界内的能量与质量平衡,并使得排放量在不同设施和工序间尽可能地公平。相关计算方式如下: 对于间接归因排放, 即等于该工序边界内消耗的电量的排放量,即AttrEmindir = Emel (如公式4 )。 对于直接排放,公式可表示为(公式5): AttrEmdir = DirEm* + EmH,imp – EmH,exp + WGcorr,imp – WGcorr,exp – Emel,pord 其中: AttrEmdir 为工序的直接归因排放量,单位吨二氧化碳; DirEm* 为与源流相关的可直接归因的排放量,单位吨二氧化碳; EmH,imp 为输入到工序的可测量热量的排放量; EmH,exp 为从工序输出的可测量热量的排放量; WGcorr,imp 为输入废气修正,即消耗的从其他生产过程输入的废气的生产过程的直接归因排放量; WGcorr,exp 为输出废气修正,即生产过程输出的废气量的排放量。 Emel,prpd 为与电力生产相关的排放。 CBAM 实施细则附件3 的第C 节、第D 节 对相关参数的计算方式和具体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报告不做详述。3.5.2 监测与报告要求 上述公式为设施运营商针对排放量的归因所需监测的参数提供了指导,总结重点如下: 不同供热方式:对于消耗的热量,可以直接在工序中从燃料或电力中产生,也可能来自设施的其他部分(热电联产机组、中央锅炉等)或设施外部(供热网络或其他锅炉厂房)。因此CBAM要求对相关热流进行监测 。 不同供电方式:对于消耗的电力,要求从工序输出的电力进行监测 (输入的电力涉及间接排放的确定)。 废气:废气即由于燃料未完全氧化而具有一定热值的气体以及某些生产过程(如钢厂高炉)产生的气体。监测的方法与要求与EU ETS保持一致。 3.6 确定前体及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 3.6.1 计算规则 (一)加上前体的隐含碳排放 对于简单商品,其特定隐含碳排放即为归因排放量;对于复杂商品,需要先计算其前体的隐含碳排放,然后加到工序归因排放量中。大部分商品为复杂商品。前体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 因此, 工序层面的隐含碳排放计算公式为 :
其中: EEinpMat 为该商品所有输入前体物料的隐含碳排放; Mi 为报告期生产过程中消耗前体i的质量; SEEi 为前体i的特定隐含碳排放(直接/间接); EEproc 为报告期内工序层面的隐含碳排放(直接/间接); AttrEmproc 为按照章节3.5中计算得到的工序的归因排放量(直接/间接)。 (二)计算特定隐含碳排放 完成上述计算后,只需要将工序层面的隐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的“活动水平”(即产品数量),即可得到特定隐含碳排放量(SEE)。具体公式表示如下:
其中, SEEg 为综合商品类别g下商品的特定隐含碳排放(直接或间接); ALg 为综合商品类别g下商品的活动水平,即报告期内生产的所有该类别商品的质量。 对于简单产品,EEinpMat 等于零。 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前体数据的收集,将每种前体i的特定消耗质量表示为mi :mi =Mi / ALg 因此,复杂商品g的特定隐含碳排放将以上公式进一步转化为:
3.6.2 监测与报告要求 实施细则对前体及活动水平数据的监测和计算进行了详细规定,对要点总结如下。 (一)前体数据的监测 如果前体在同一设施中生产 ,生产者应:确定每个复杂商品生产过程所消耗的相关前体的数量 ; 前体的直接和间接特定隐含碳排放 (SEE) 需要分开计算,并应取报告期内的平均值 。 如果从其他设施获取相关前体 :前体消耗量以及直接和间接的SEE应按照每家前体来源的设施(供应商)单独确定或核算; 前体的直接和间接SEE应由生产该前体的设施经营者提供。理想情况下,应通过欧盟委员会提供的信息沟通模板来收集相关数据; 如果无法获取前体的相关数据,下游生产者可以采用欧盟发布的过渡期相关产品的默认值作为前体的隐含碳排放总量,但前提是前体隐含碳排放占总隐含排放量不超过 20% 。 (二)活动水平(产品数量)的监测与报告 CBAM实施细则对所生产产品数量(即活动水平)的计量规则进行了规定。为了避免重复计算生产量, 只有离开工序的系统边界的最终产品数量才予以计入,且不包括工序中产生的副产品和废弃物。因此,所有归因排放均计入可销售的产品中,而废弃物的隐含碳排放为零 。这样一方面可以避免重复计算,另一方面也可以激励生产商减少物料消耗或避免废弃物的产生。 实施细则对活动水平的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关键要点总结如下: 生产商应建立并定期更新和审查设施中生产的产品(和前体)的综合清单,包含产品规格、对应的CN编码、生产路线及工序等; 生产者应使用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 中的数据,或确保 CBAM 报告的产品数量与其财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 ; 除了数量,对多数产品类别还需生产者提供相关的质量参数信息 ,例如水泥的熟料含量、钢中某些合金元素的含量、硝酸的浓度、混合肥料中不同形态氮含量等; 对于新增的纳管商品,如不属于之前的综合商品类别则应定义新的工序并对其隐含碳进行单独监测 ;且须对书面的MMD文件进行相应更新。 3.7 计算应缴纳的CBAM证书 3.7.1 计算规则 由于CBAM的目的是拉平进口产品与欧盟内产品的碳成本,因此为了确保公平性,CBAM法案规定如果进口产品在原产国已支付隐含排放量对应的碳价,进口商可以在申报时减少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 因此对于应缴纳证书数量及价格的计算,不是简单的“商品碳含量×欧盟碳价”,下图阐述了总体的计算方法,其步骤可以表示为: 第一步:计算产品的隐含碳排放量(相当于税基); 第二步:扣除欧盟同类产品(在EU ETS下)获得的免费碳配额; 第三步:扣除在原产国已支付的有效碳价。
CBAM特别强调,仅在碳价在原产国有效支付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抵扣 ,并提出了“有效碳价( effective carbon price )”的概念。 “有效碳价”指生产商以及前体的生产商应付的每吨实际碳价。CBAM细则规定对于生产商所在地区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TS,即碳市场),如果企业获得的免费配额超过实际的排放量,则支付的有效碳价应计为 0 。 目前,我国的碳市场只覆盖了电力行业,未来纳入钢铁、铝等行业后,可以部分程度上进行抵扣。在当前的一级市场中,碳排放配额大多数由政府免费发放,企业并未支付对价,因此无法抵扣 CBAM 证书 ;对于在二级市场中购买碳配额的企业,由于中国的平均碳价仅为欧盟 1/10 ,因此虽然可以抵扣,但数量有限。 因此,将全国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尽快扩大至欧盟CBAM目前所覆盖的行业,同时通过收紧碳市场排放上限、逐步减少免费配额比例等措施,可以有效减少CBAM的不利影响。此外,中国对欧盟出口量最大的一些产品,如机电产品、纺织品等,其未来也可能会被纳入CBAM或其他欧盟绿色壁垒政策的覆盖范围。这些行业的排放源较为分散,生产技术路线差异大,采用碳市场进行管控的成本较高,因此可以考虑对这些行业实施碳税政策,以有效解决碳市场管控范围有限的问题,同时碳税和配额拍卖可以为中国政府带来收入以支持行业深度脱碳,并避免相关利益流向欧盟[14] 。 3.7.2 报告要求 申报人应保留于第三国已支付碳价的相关材料,且该材料需经独立于CBAM申报人和原产国主管机关的认证,即得到欧盟的认可。欧盟将在后续出台等效碳价的转换细则。对于碳市场机制,申报人应需报告如下关键信息: 每吨二氧化碳当量配额的年度平均价格 ; ETS 规则的细节,包括监测和覆盖的排放范围等 (CBAM规定申报人应提供相关的法规参考资料,最好是互联网链接;生产商可因此应尽可能提供相应资料); 在该ETS机制下核算得到的应缴纳配额总量(即总排放量); 免费获得的配额总数; 实际应缴配额(排放量)与免费配额之间的差值。如果免费配额超过了排放量,则可抵扣的有效碳价为零。 3.8 相关数据的报告与沟通 CBAM规定由商品进口商或其委托的间接海关代表作为申报人履行相关数据的报告义务 。同时,当提交信息不正确时或不充分时,责任由CBAM申报人承担,国家主管当局负责与申报人沟通并可能实施处罚。CBAM条例第35条规定CBAM报告须包含以下四项信息: 各类CBAM商品总量; 实际总隐含碳排放量; 间接排放总量; 原产国针对进口商品(包括前体)隐含碳排放应缴纳的碳价,同时考虑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作为产品生产设施经营者,暂无正式的报告义务,但需将碳排放数据通报给商品的欧盟进口商,供后者在CBAM 报告中使用 。CBAM实施细则的附件4明确建议经营者向申报者应提供的信息(表19),并提供了通信模板(Excel格式)以促进运营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息通信和数据收集。 进口商与设施运营商的通信模板包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 包含报告申报者编制其 CBAM报告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 ,而第二部分是可选部分 ,其为建议的改进措施,以提高报告第一部分所提供的数据的透明度。下表总结了经营商需通报的关键内容信息。具体如下表。
在过渡期内,申报人暂不需要提供碳排放计算及相关数据的原文件, 但根据透明度的原则,CBAM细则要求在确定生产货物的隐含排放量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必要的支持文件)时,应在报告期后至少保存完整和透明的记录 4 年 ; 在审查CBAM 季度报告时,欧盟成员国可能会要求申报人提供此类记录。 因此,对于上述模板中要求的数据和信息,申报人可能会向设施经营者提供相关支持文件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数据质量 。 3.9 其他报告与核查的要求 CBAM在正式实施后将对欧盟相关产品价格、全球市场的贸易竞争格局等产生深远影响,因此将实施严格的第三方审查制度 ,并对CBAM报告做出了统一规范的要求;但同时,作为一项全球首创的制度,CBAM的规则较为繁琐复杂,因此,过渡期的实施细则中也进行了相关规定并提供了相关模板和工具,给予相关主体一定的灵活性和容错度 。 具体如下。 3.9.1 默认系数和其他方法的使用 欧盟委员会发布了《CBAM过渡期(2023年12月1日-2025年12月31日)默认值》文件 [15] ,提供了相关计算系数和排放量默认值数据 ,主要包括三类: 1)商品的直接和间接特定隐含碳排放;2)前体的直接和间接特定隐含碳排放;3)用于计算间接排放量的电力排放系数。其中电力排放系数是欧盟官方建议的计算来自电网的电力相关排放所使用的系数(相关规则见章节3.4.1),而前两类则用于申报人或设施运营者弥补数据缺口所用。CBAM实施细则对默认值的使用设定了限制: 截至 2024 年7 月31 日,对使用默认值的数量不设限制 (即在前三个季度的 CBAM 报告中使用);对于复杂商品,采用“估计”方法(使用欧盟的默认值计算即被视为“估计”)确定的排放量不能超过隐含碳排放总量的 20% 。对于设施经营者来说,为开展监测提供了两个简化选项:一是 如果商品购买的前体占总隐含碳排放不超过20%,则可以直接使用默认值,而无需向供应商收集相关的数据;二是 如果产品大部分隐含碳排放由前体产生,则可以对自己的生产过程进行“估计”,前提是从前体的供应商获取了可靠的隐含碳排放数据,且自己生产过程的隐含碳排放不超过总量20%。 根据CBAM默认值文件的说明,当前针对过渡期的默认值代表了全球的平均水平 ,由欧委会联合研究中心(Commission’s Joint Research Centre, JRC)基于透明的方法学和公开数据进行估算得出,重点覆盖了欧盟的主要贸易伙伴国家。须注意,这些默认值仅适用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的过渡期。自 2026 年起,欧盟将发布一套新的默认值, 其将针对每个出口国分别设定。这些默认值将基于出口国的平均排放水平,同时增加一个按比例设计的“附加系数” 。具体的默认值及计算方法计划将于2025年确定的实施法案中明确。 从欧盟委员会对默认值的计算方法及使用规则看,欧盟委员会发布的默认值是以相对较高的排放强度水平确定,属于“惩罚性”缺省值 。其旨在确保进口商品的碳足迹更加透明和公平,激励出口国进一步降低碳排放并增强相关数据的透明度。 3.9.2 过渡使用其他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体系 在 CBAM 被引入时,全球许多经营主体均已基于各种目的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体系,例如确定公司或产品的碳足迹、各种企业责任报告机制,或碳定价机制,如强制或自愿的碳市场。尽管这些报告体系有一些共同原则 ,但它们在许多技术细节上仍然有所不同。 为了帮助欧盟外的经营者在过渡期后更好适应CBAM规则做准备, CBAM 细则在过渡期内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的监测和报告体系 ,但就其他 MRV 体系的使用设定了以下限制 : 1) 在 2024 年7 月31 日之前(即前三个季度 CBAM 报告),可以使用“其他确定排放量的方法” (包括默认值的使用,如3.8.1节所述)。其他 ETS 和报告体系的其他 MRV 体系,例如GHG Protocol(在设施或产品层面),以及根据 ISO 14065 或 ISO 14404 的报告体系也适用。为确保隐含碳排放的覆盖范围与 CBAM 相同,需要对排放数据进行某些调整 。2) 在 2024 年12 月31 日之前,如果以下监测和报告方法的覆盖范围和排放数据准确性与 CBAM 实施细则的监测规则类似 ,则可予使用:设施所在地的碳定价机制(特指由政府机构监管的碳税和碳交易体系,如中国全国碳市场); 设施所在地的强制性排放监测机制(涉及报告排放的法律义务,包括用于准备建立ETS的MRV体系); 设施的排放监测计划(包括设施层面的项目,如设施的CDM项目。应由经认证的核查员审查认证)。 3 )从 2025 年1 月1 日起,唯一允许偏离 CBAM 监测规则的方法是对不超过20% 的 CBAM 商品隐含碳排放总量进行“估计”。 这包括默认值的使用,也包括其他估计值或就 2025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阶段所提及的 MRV 体系,前提都是遵循20%的限制。3.9.3 核查、质量审查及报告修改 在CBAM 的过渡期没有核查义务; 但在正式实施阶段( 2026 年 1 月 1 日)起,CBAM 报告需要通过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核查才能作为清缴依据 ,欧盟暂未公布核查机构评估细则及合格的认证机构名单。预计未来将出台针对CBAM正式实施阶段的二级立法,该立法将根据过渡期内的数据和报告制定相关核查规则。在过渡期内, 根据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委员会将对CBAM报告进行首次筛选,并向国家主管当局通报不完整或可疑报告的清单。由国家主管部门 决定是否启动审查以及潜在的纠正程序 ,这可能导致相关的惩罚。此外,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已提交的 CBAM 报告在报告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仍可进行 更 正 。对于前两个季度报告,实施条例提供了更⻓的更正期限,即直至提交第三季度报告的截止日期。这意味着1月31日和4月30日到期提交的报告数据在2024年7月31日前仍可进行更正。 四、CBAM规则对我国供应商的启示 4.1 供应商的角色及CBAM规则的潜在影响 4.1.1 供应商的数据将直接影响欧盟的产品市价 出口方及上游供应商的数据将直接影响产品在欧盟市场的价格 。CBAM 的定价与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挂钩,因此排放数据的不准确可能导致碳成本的误算 。例如,如果钢铁制造商高估了排放量,进口商可能需要提交过多的 CBAM 证书,从而增加成本并提高钢铁在欧盟市场的价格。这反过来可能影响钢铁产品的需求,进而影响进口商和供应商双方 。4.1.2 供应商履约合规的法律和经济成本将大幅增加 由于欧盟进口商申报的CBAM报告(及其准确性)将极大程度依赖供应商提供的数据,而如果其排放报告不准确,进口商将承担严重的财务处罚,且问题持续的时间越长,处罚越严重。为了降低风险,进口商可能会在合同中施加条件,间接使供应商对 CBAM 负责。 如果供应商未能满足这些条件,可能会面临处罚,或者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合同将被终止。 4.1.3 欧盟进口商将进一步推动建立促进供应商脱碳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一方面,由于供应商对CBAM规则的知识、理解、信息,以及上游的关系和数据收集能力是确保供应商数据准确性的关键。鉴于供应商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因此预计欧盟进口商会就数据收集与披露等方面加强与供应商的关系,确保其内部系统符合 CBAM 的报告义务 。这种合作也可能会延伸至帮助其直接供应商与上游供应商的合作,特别是涉及前体物质生产的产品。 另一方面,对于欧盟进口商,为了避免支付“碳税”带来的额外成本,企业应考虑如何使推动供应链脱碳,并与供应商合作寻找高效率的脱碳及政策合规方式。这不仅可以为企业在市场中赢得竞争优势,还能建立与供应商透明的沟通与合作机制。 4.2 我国企业的行动建议 4.2.1 建立满足要求的数据监测系统、关注数据的“溯源”及证明文件 从CBAM细则中的各项要求可以看出,数据的透明度、可靠性和可溯性是报告关注的重点 。作为生产商,建立符合要求的数据监测和收集系统在过渡期是重要的任务。同时,任何证明数据质量的保障措施及支撑材料 对于准确提交CBAM报告、防止财务处罚至关重要,产品生产商应积极与下游进口商和上游供应商建立相关的沟通合作机制。 此外,根据CBAM法案要求,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须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关于CBAM法案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并提出为实现欧盟2050年气候中和目标所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因此,过渡期间报送的碳排放数据将可能成为 CBAM 碳排放默认值设计的重要参考。 因此企业应充分重视过渡期的报送数据。 4.2.2 建立完善碳管理的顶层制度和能力 普遍预期CBAM的纳管商品品类将逐步扩大,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其他主要国家和经济体也在跟进制定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政策。因此相关企业应以CBAM为抓手,从管理制度、体系、流程、人员能力建设以及数字化等维度,全面规划近期和中远期的碳管理制度和应对策略。 4.2.3 关注CBAM相关规定,加强信息披露风险防范 CBAM要求过渡期内对产品碳排放数据的进行报告,除涉及产品生产商名称、地理位置、当季产品出口数量、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已支付的碳价等信息外,还包括各项设施的位置及主要经济活动;在正式实施期接受第三方核查时,面临技术及数据泄露的风险,同时也可能违反我国对相关数据出境的相关法律 。对此,企业应对相关数据披露规则和法律深入学习,并开展数据安全评估,避免因数据泄露承担更为严重的损失。同时,加快推进数字化的碳排放采集、分析和管理系统,在提高效率的同时实现数据的“可用不可见”。 4.2.4 加强与下游进口商及上游供应商合作 作为生产商,在CBAM的数据收集涉及与报送中需要与上游原材料和能源供应商及下游的进口商的沟通协调,因此应建立高效透明的沟通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相关的履约要求,并就相关数据披露及核算规则等问题充分沟通争取自身的权益。 注: [1] CDSB(Climate Disclosure Standards Board)是一个国际非营利组织,旨在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使他们能够充分考虑气候和环境信息,其设立了CSDB框架旨在引导企业在其主要财务报告中披露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 [2] TCFD(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 FSB)在2015年发起的。它是一个行业驱动的倡议,旨在发展一致的气候相关财务风险披露,以供市场参与者使用。 [3] CSRD 是一项于 2023年1月5日生效的欧盟 (EU) 立法,它要求欧盟企业(包括非欧盟公司的适用欧盟子公司)披露其环境与社会影响,以及其环境、社会和治理 (ESG) 行动对其业务所产生的影响。报告对企业价值链及产品的碳排放核算与报告、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强制性的规定。 [4] 碳泄漏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实行严格的碳排放政策(如碳税、碳交易等),导致企业为了避免高额碳成本,迁移生产活动到碳排放政策较宽松的国家或地区,从而引发全球范围内的碳排放增加。 [5] 政策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OJ% 3AJOL_2023_228_R_000 6#d1e32-113-1 [6]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7] 通过各种成型和精加工步骤对粗钢、 半成品以及其他最终钢产品进行进一步加工而制成的产品 [8] 该参考价格明显低于EU ETS种的实际碳价,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监测的成本。 [9] CBAM实施细则将“燃烧排放”定义为燃料与氧气在放热反应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 [10] CBAM实施细则将“过程排放”定义为物质之间的反应或物质转化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燃烧除外),其主要目的不是产生热量。包括化学、电解、冶炼还原反应,产品与中间产物的化学合成,碳酸盐分解,等等。 [11] CBAM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根据定义,“合格的MRV体系”指为了设施所在地的碳定价机制、设施所在地的强制性排放监测机制或设施的排放监测计划(可包括由经认证的核查员进行核查)的目的而于设施建立所在地实施的监测、报告和核查体系。 [12] RMI China. “购电协议(PPA)与中国绿电交易:企业需要了解的.” RMI China, 2023年6月6.< https:rmi.org.cnppa /> [13] 郑颖,“绿电交易,是否与国际规则中的PPA要求一致?”,南方能源观察,2024年3月18日,< https:mp.weixin.qq.comsav7rqhupxnmc4nzr5gsg6a> [14] Christopher Kardish, 段茂盛,陶玉洁,李莉娜和 Mary Hellmich (2021).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与中国:政策设计选择、潜在应对措施及可能影响. 柏林: adelphi. [15] 欧盟委员会,2023年12月22日,,DEFAULT VALUES FOR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THE CBAM BETWEEN 1 OCTOBER 2023 AND 31 DECEMBER 2025,原文链接:<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2/Default%20values%20transitional%20period.pdf>
★
★
转 载 声 明
转载请联系market-service@cib.com.cn邮箱,我们尽快给予回复。本报告相关内容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进行引用或转载,否则我司保留追诉权利。
销 售 人 员
李 璐 琳
13262986013
liliulin@cib.com.cn
汤 灏
13501713255
tanghao@cib.com
免 责 声 明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
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研究员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研究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研究员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研究员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和研究员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本报告版权仅为我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除非是已被公开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则,均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行为。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我司对于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