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上海一财务把公司偷得只剩20块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王蒙
包起骅是一家公司的财务,由于儿子叫姜小宾沉迷赌博,欠下了巨额赌债,包起骅利用自己在金山区一家公司担任财务的工作便利。从2019年到2021年,包起骅一共侵占了公司630多万元。最后公司账目只剩了20元。
法律解读1、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最GAO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GAO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两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
侵犯的法益不同: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后者“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
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的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仅利用对工作环境的熟悉非法占有单位公共财产应认定为盗窃罪。
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本单位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较轻,且量刑的幅度较小;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量刑幅度较宽。
4、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思路
关于主体认定的辩护思路
如果是受个人雇佣从事工作,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尚未注册等情形,行为人都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关于客观行为认定的辩护思路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以下将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何为非法占为己有、以及何为本单位财物三个要点逐一进行分析:
关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辩护思路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是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出纳有经手、管理钱财的职责等。
关于“非法占为己有”的辩护思路
本罪中的“侵占”,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的行为。实务中,职务侵占犯罪常常还会存在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在其中,因此应当格外注意行为人是否合法占有和使用单位的财物。
关于主观目的认定的辩护思路
最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最GAO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0〕8号)、最GAO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等等。均对“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了相应的规则认定,这些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一般认定,但是,职务侵占犯罪往往有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在里面,与一般的诈骗、盗窃有所区别,实践中常用“做假账平账”的规则来认定,也就是说“做假账平账”一般认定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手段,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反之,“不做假账“、”不平账”往往认定是挪用资金或者不认为是犯罪,不能够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数额认定的辩护思路
根据2022年4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规定(二)》),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第76条规定,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2016年4月18日《最GAO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贪污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
实务中,如果经过对数额的反复核查,发现侵占的数额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则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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