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轨被公司解雇,法院判决:不构成违法解除!-员工出轨家属来公司闹怎么办

一、案件概述

2018年5月6日,曹虎与鑫旺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曹虎的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显示2009年10月起至2018年5月,参保单位名称为(鑫旺特钢),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参保单位名称为鑫旺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2017年1月,鑫旺公司二届四次职代会通过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规定》与《员工奖惩制度》,并在公司OA网进行了公示。《员工奖惩制度》2.1规定处分共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七级处分,处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2.1.3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该员工奖惩制度被载入《员工手册》第十一章。2019年6月1日,曹虎在《员工手册》签收函上签字。

J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现查明:2019年3月下旬以来,曹虎为迫使李似原与妻子离婚,遂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多次骚扰李似原。后又于2019年4月8日通过微信向李似原发送不雅照片,干扰了李似原的正常生活。J市公安局以上述事实为由决定对曹虎行政拘留四日。

2019年4月12日,鑫旺公司告知工会曹虎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及《员工奖惩制度》2.1.3规定,决定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5日,工会复函,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2019年4月24日,鑫旺公司以曹虎危害他人家庭被拘留影响恶劣,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曹虎的劳动合同,曹虎收到了该解除合同的决定。

曹虎不服,遂起诉,要求鑫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126700元。

二、笔者评析

(一)曹虎的行为虽不违法法律,但却违背基本的道德行为准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合法性,笔者在这里就不再赘述,大家对此会有一个比较准确的把握,下面来说一说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指公共秩序,包括社会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二是指善良风俗,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所以也有一句话说“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地位,所有的民事活动都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不管是劳动关系亦或是合同关系,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用人单位,选择在职或离职,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的对象,但是不代表不受约束的实现民事权利,不能以有害于共同秩序的方式、目的实现权利。

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时未能预见到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来保护民事主体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如鑫旺公司规章制度没有规定“威胁、侮辱、造谣传谣、损害他人或公司名誉、情节恶劣者,可以开除员工”,鑫旺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笔者认为要分情况而定,如果没有达到损害公司名义的程度,还是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的。

本案中公司当然是不构成违法解除的,曹虎的行为已经上升到了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度,可见其为了逼迫李似原与其妻子离婚,用了极其卑鄙、恶劣的手段。

民事行为应该尊重社会公德,符合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事实,曹虎为了迫使李似原与妻子离婚,采取了打电话、发短信、发送不雅照片的方式持续多次骚扰李似原,干扰了李似原正常生活,影响了他人合法存续的婚姻关系,危害了李似原的家庭,该行为不仅违背了善良风俗,而且违背了一名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职业素养。

曹虎的行为虽然属于其私生活范畴,公司本不应该对此过多干涉,以过高的道德标准来要求曹虎,但是,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是社会的基本道德要求,并非社会的苛求,也并非公司规章制度需要以此进行专章规定,这本就损害了公司的形象以及破坏了他人的家庭,公司开除曹虎无可厚非。

(三)法院裁判结果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均没有支持曹虎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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