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老百姓对连花清瘟胶囊、连花清瘟颗粒需求增大,各大平台、药店一药难求。一些不良商家开始趁机做起了“李鬼”生意,大大擦边球,卖起了“连花清温茶”“莲花清温茶”。
各种“连花/莲花清温茶”在微商、电商平台大行其道
12月22日,记者在电商平台搜索,搜到不少销售“莲花清温茶”的商家。在淘宝上,一家名为“霁池坊旗舰店”的店铺销售“莲花清温茶”,好称“预防常备、帮助对抗”,“与胶囊、颗粒的配方几乎一样”。

当记者询问这款茶是否具有和连花清瘟胶囊一样的功效,客服表示:“莲花清温茶与颗粒和胶囊的配方几乎一样,都是那些药食同源的中草药所以效果也雷同,我们是以预防为主,生病了在吃是有点晚不如直接预防抗得住,药不能没病天天吃呀,但是茶可以天天喝。”那么成分是否一样?客服表示:“是几乎,不是完全。”

在微信上,“连花清瘟茶”、“莲花清瘟茶”同样大行其道。一些微信公众号借着连花清瘟胶囊的热卖大肆推广和前者谐音的“连花清温茶”,宣称:“这款茶对有咽炎、喉咙不适、或者想预防感冒、新(冠)的小伙伴来说真的太可以了!还适合本来抵抗力和免疫力比较弱的人群”,甚至打出钟南山院士的牌子,混淆“连花清瘟”和“连花清温”的概念。为了避免被监管,对于新冠、疫情、预防这类词汇,就使用拼音、符号替代。

还有不少微信视频号也在售卖“莲花清温茶”,号称可以“抗瘟抗病毒”。

这些产品非但不是药品,没有药准字号,甚至连产品质量都要存疑。不少店铺是11月中下旬才开始销售此类代用茶,实在有“挂羊头卖狗肉”之嫌。
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生产销售与他人商标读音相同或字体相近的产品,这种行为还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微商称“连花清温茶”喝了“不中招”被罚10万元
对于靠蹭热点、打“擦边球”来赚取不义之财的行为,已经有商家被严惩。
“连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速速下单和家人喝起来保卫自身健康,防患于未然”……看到这样的宣传语,又配上和连花清瘟胶囊差不多的蓝白包装盒,不少人乍看一眼还以为一药难求的连花清瘟能买到了。不过,此“连花清瘟茶”非彼“连花清瘟”。12月20日晚,浙江嘉兴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起涉疫物资不正当竞争案,引发关注。


12月14日,嘉兴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开展涉疫产品专项检查时,在某家居广场仓库中发现若干工人正在包装“连花清温茶”。经查,当事人秀洲区某店在安徽亳州某生产企业购进“连花清温茶”外包装盒、内茶包和封签,包装好后在该店微信营销群内销售。
据统计,当事人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
现查明,当事人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每群213人至500人不等,共计2463人。自12月12日起,分别在微信群中发布“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类似宣传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据统计,涉案“连花清温茶”宣传信息在9个微信群中合计发布3轮次合计27次,受众人群2463人。
据现场检查并结合产品标签信息,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

秀洲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利用大量微信营销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涉嫌构成混淆行为,并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之规定。
目前,案件调查终结,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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