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是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吗?刑事判决也如此认定呢!-非法获利一万元罚款多少

认定非法获利200余万元,是主要事实认定不清吗?刑事判决也如此认定呢!

黄璞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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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托老兄,你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上,不要再出现‘货值金额**余万元、违法所得**余万元’之类未做到数目精确的事实认定表述啦!”曾几何时,这是行政机关法制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核审时,最让办案人员反感的话语之一了。

办案人员是一脸愤慨:违法经营者不一定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即使他们有账,也不会如实提供给办案人员,而且,涉案商品购销价格大多随行就市会有浮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额至少**元,我们认定“**余万元”是准确表述案件违法事实,怎么就不行呢?!

法制人员也是一脸委屈:真的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以行政机关使用“**余万元”“销售不合格产品**余件”之类用语认定违法事实,属于主要事实不清为由,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呢!为了单位不败诉,只能是现有证据能准确认定到哪个数额,就认定多少数额吧。

呵,今年3月最GAO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发布的87号指导案例——《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可让我们知道了,法院刑事判决中,也会使用“**余万元”来认定案件事实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就认定: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控制的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当然,该指导案例的要点不在于此啦。最GAO人民法院公布的此案裁判要点是:“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呵呵,网店刷单、刷信誉,可能是普遍现象。但在具体个案中,执法机关要认定网店刷单、刷信誉,得有证据;网店要辩解自己销售记录中有刷单、刷信誉的虚假交易数据,也得有证据哦。另外,该指导案例也说明一点:当执法机关在案证据能证明所认定事实时,刑事被告或者行政处罚当事人否认相关事实认定的,得拿出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不能仅凭自己一张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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