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被掌掴的女孩坚决不和解就是帮助普通人的义举。任何一个人愿意花时间去维护正义都是高尚的,这样的人值得赞扬值得奖赏。但是一没有门道二能力有限,只能期待有人做这个事情,比维护正义更重要的是奖赏正义。
事件概述:
事发时间:五一假期(5月2号)
事发地点:四川成都
事发经过:这名女子独自乘坐高铁时,后排(后排的3个座位坐了2大2小)的几个熊孩子玩游戏时,多次脚踢女孩的椅背。女孩忍了很久后,还是不堪其扰。于是女孩提醒孩子不要撞椅背,并投诉孩子家长管一管。


谁知这几位“熊家长”非但不制止教育自己孩子,反而恶语相向。更过分的是,熊孩子家长甚至动手打了女孩。女孩不堪其辱,愤而反击还手。

车上不少乘客也都觉得熊孩子家长实在过分,其中一名东北大哥还仗义直言,怼的熊孩子家长哑口无言。

被掌掴女子坚决不和解,警方认定为互殴
事发后,双方各执一词。
被掌掴女子在短视频平台讲述自己的遭遇,引起全网热议,引发很大的反响。
熊孩子家长要求女子删掉视频,女子不同意,打人家长5月2日晚在四川江油报了警并做了笔录。
女子感觉委屈,5月4日,在四川成都二次报警。
女孩不同意,于是打人的家长恶人先告状,先报了警,5月2日晚11点,女子被传唤至江油市一派出所做笔录。
女子被传唤到成都一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在已经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从晚上8点,到凌晨3点半,7个半小时之中,警察用很长的时间劝女孩选择和解。

女子最终坚决不接受调解。事件被警方认定为互殴,熊孩子母亲被罚款500元,而女子被罚款200元。

5月7日凌晨,当事女子再次在网上发视频表示,已经在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女子被打还手为何被认定为互殴?
说实话老百姓最不能理解的就是难道被打了就只能承受不能还手吗?只要还手了就会被定为互殴,认定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完全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就像这个事件当中的很明显是孩子的父母首先挑起了争端,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被打的人还手难道也错了?真的让人很难接受和理解。难道老百姓面对人身攻击的时候除了报警,被动的挨打就就没有其他的方法了吗?因为这样的方法即便最后得到了赔偿,但是心里不好受啊,自己明明没有错却被别人打了,还不能还手,这真的没道理啊。
这样的做法明显就是告知老百姓你只能打不还手,骂不还口,然后去找家长评理。
先动手打人者罚500,还手的罚200。
今后很多人遇到这种事是不是就先下手为强,毕竟不差那300块啊!
正当防卫,关键在“防卫”,目的必须是防止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不然就不是正当防卫。
问了专业法律的朋友,解释如下:
判断互殴还是正当防卫也简单,就看你的还击是为了报复对方,还是为了制止对方的侵害。
如果还击是为了报复,那显然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就不可能是正当防卫。
这次事件中,后座孩子多次踢女孩座椅,女孩忍无可忍说了几句,熊孩子家长辱骂并先动手打该女子,之后女子愤而反击。
此刻的还击,目的是报复还是防卫,一目了然。
对方孩子母亲打女孩一巴掌,女孩有生命危险么?没有。
女孩没有别的救济途径了么?有,她可以跑,可以报警,也可以向旁人求助。
可见,女孩不具有正当防卫的基础条件。
在完全有条件通过其他方式避免自己继续受到侵害的时候,她选择了法律最不支持的以暴制暴方式——还手。
这就是报复:你打我了,我不愿意吃亏打回去。
这一刻起,女孩就失去了主张正当防卫的一切理由。
这就是互殴。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和我一样很无奈很愤怒。女子的遭遇很能引起大家共鸣,我们都希望这样的还击是正义的,而不是被定性为互殴。
很遗憾,我问了所有身边的法律行业的朋友,一致认定这就是互殴。
对打人者是否量刑太轻?
我觉得大家可能忽略了一点,认定互殴,我认同,双方罚款的处理我也认可。
但是,对先打人者是不是有可能还有补充的处理方式?
我不是专业法律人士,但我查了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说: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的疑问,警察认定互殴,女孩罚款200元,那是不是也可以在对打人者罚款500元的基础上,再拘留5到10天?
甚至,警察是不是可以判定打人夫妻是“寻衅滋事”,然后罚款加拘留?
如果有懂行的,也欢迎批评指正!
现在的情况是,无论是女孩本人,还是普通大众,都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满意。大家认为现在的处理方式,就是各打五十大板,是“和稀泥”的做法。



这样的处理结果无疑会助长打人者的嚣张气焰,压制被害人的自我保护血性。
而如果能通过寻找其他的处理依据,从重处理先动手打人者,就能有一个几方都满意的结果。
为何花7个小时劝当事人和解
关于这个点,我问了从警的朋友,他的回答是:警方只能先试图劝解双方当事人调解。
因为这个案件不复杂,一旦定性,就是互殴,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影响。
当然,还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基层处理纠纷,一般来说是先两边和稀泥,让双方和解,这样案件就能消解,在指标考核上少一个数字。
女子也说了,从当晚七八点一直到凌晨三点多,就在做笔录。其实,这么一件小事情,又有视频拍摄什么的,还能找些证人,笔录用不了这么长时间。这么长时间,应该是促成双方和解,两边做工作。只是没想到两边都硬气,就是顶着不和解,“逼”着进入下一步——依案件程序处置。
不过办这种案子,地方派出所是很有经验的。
地方一般这样办:双方都动手,跟谁占不占理没关系了,互殴是逃不掉的。首先说明利害关系,可以调解,告知如果不愿调解的话,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双方都可以处以拘留;单单这一下就可以吓到两边;基本上都同意,吃亏的接受道歉与赔偿,签字走人。
偏偏这边又是是性子刚烈的,不愿接受调解,一方不愿意,就没办法和解;遇到这种情况,两边都要处罚,但是,就这种情况,是必须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那这样办,你众目睽睽下先动手,扇人家小姑娘一大耳刮子,是必须要拘留的;而对方还手,虽同样违法,但处罚力度是要轻很多。
如果正常的处罚是,先动手的,处三日行政拘留;还手的,处五百元罚款。
都是治安处罚,一个拘留一个罚款,处罚力度都是在治安管理法条款规定以内。
我保证这小姑娘不会提起行政复议:花500块让打人者蹲拘留所,值。
法律之外的一些个人看法
这次警方对互殴的认定,我个人觉得是机械执法的表现,虽然合法合规上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实质上传递出这样的信号:你在外面被人打了,也不能还手,只能寻求警察介入。
这种被打了还要求冷静不能还手的,是不符合人性的。我就想问在处罚结果上签字同意的领导,如果你的家人在外面被人打一巴掌,你是不是也让家人冷静,绝不还手?
每一位执法者都要设身处地想想,自己作出的这个结果,是不是合理,如果发生在身上、自己家人身上,你会满意这样的处理结果吗?
当然,法律问题毕竟咱们也不是专业的,就不再过度分析解读。
我以一个孩子父母角度看,如何能最小代价全身而退,还是有点自己的看法的。

这个熊孩子一家,如果在事情发生后,在进派出所之前这个时间段。
这对夫妻如果能身段柔软,付出足够代价,取得对方的谅解,这是代价最小的。
二进派出所了,在调解过程中的这个时段。
找到中间人,最大限度做对方的工作,而不是依靠派出所压人,这里付出的代价应该是次一级小的代价。
三派出所给出处罚,基本各打五十大板,表面上看,这对夫妻占了便宜,实际上这是代价最大的一个结果了。
随后引发舆论热议,至此,这事儿不是他们之间的问题了,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对结果是否满意,要看公众的认可度,现在大家不认可,这对夫妻会输的底裤都剩不下。
愤怒的公众会把这对夫妻的底裤都扒下来,以后的前途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才是他们付出的最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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