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袁丽律师:校内被撞身亡小学生母亲坠楼身亡,网络暴力违法甚至犯罪!
此前,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一名一年级的小学生被老师驾车撞伤,后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6月2日,据媒体最新报道,校内被撞身亡小学生母亲已经坠楼身亡,据知情人透露,网络上的舆论对她造成了一些压力,轻生的原因暂时还不清楚。
此前,有些评论点评镜头里妈妈的容貌,“想讹多少钱,别卖惨”、“都这种情况了,还有心思化那么好的妆”、“这位妈妈想成为网红吗?”….等等各种言论充斥其中。
更令人愤怒的是,孩子母亲刚刚去世,孩子的父亲却也因此遭到非议!另据报道,孩子的父亲因为妻子坠亡而伤心过度被送往医院。
网络非法外之地!我国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最GAO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最GAO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对此,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袁丽律师说道:“网络世界虽然虚拟,但它关联着真实的人们和他们的情感;网络非法外之地,在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时,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避免攻击、侮辱或传播仇恨。通过包容和理解,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和谐和团结的网络社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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