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品不卫生会导致多种食品安全问题,如细菌感染、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在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危及人们的生命健康。食品的卫生和安全问题不仅仅关乎个人健康,还可能给餐饮企业带来信誉上的损失。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的信任度就会降低
事件概述:近日,安徽一名女子陪她的男友去黄蜀郎鸡公煲一门店就餐,她点了一份黄焖排骨饭,刚开始吃的时候还觉得味道还行,没想到几口过后,发现嘴里的肉和吐出来的骨头上竟然爬满了蛆!

女子拍下来的照片
各方说法:女子当时立即找到了老板讨要说法,该店老板却认为不是他们店出的问题,他最多只愿意赔偿女子100元。他给出的理由是:他们店是全国连锁店,在全国各地有超过1000家门店,他们的食材都是供应商统一配送。食材出了问题,那应该要找供应商讨要说法,不关他们门店的事。
女子当即表示不接受老板的这一说法,随后拍了视频上传到短视频平台,并且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果然,女子的这一做法引起了该门店总部的重视,他们随后打来电话称愿意赔偿女子4888元,但要求是女子把网上的视频都删除,不要让这个事情在网上继续发酵。然而,女子觉得这个赔偿数字很奇怪,为什么要赔4888元,这难道不是谐音“死爸爸”吗?她要求对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那么法律对食品安全是如何规定的?《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和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对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否则,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新产品的安全性和认证工作。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应当加强对委托方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也就是说,该店的老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女子可以直接要老板予以赔偿。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消费者可以依据情况要求经营者给予损失的三倍或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法律,女子最多只能得到1000元赔偿。商家给的4888元赔偿,已经超过了法定赔偿数。
但商家愿意陪4888元的目的是为了让女子删除视频,消除这次事件对他们品牌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是你,你愿意接受这4888元后删除视频吗?欢迎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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