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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一、商标转让优势
1、时间优势
注册商标一般需要1年左右(中国商标局对商标注册的时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商标注册的效率和国内的商标申请量有直接关系,普遍为1年左右)。
转让商标一般只需要6个月左右的时间,比起注册商标,节省了一半的时间,而且可以随买随用!这对很多需要在短时间内拥有商标的购买方来说,是十分可观的时间节省。
2、成功率优势
注册商标的通过率并不高,注册一个新的商标是从无到有的过程,很难保证商标局或市场上有没有近似的商标。若商标局发现有近似商标就有可能导致商标注册不成功。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
3、商标价值优势
注册一个新的商标后还需要从头推广宣传,其初始价值很低。
转让的商标一般都是在市场上经过认可的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价值较高,便于购买方在短时间内建立自己的品牌。




二、商标转让流程
商标转让需到商标局进行手续办理,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办理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完成,获取《商标申明公证书》。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报送商标局,然后缴纳转让规费(一般是500元)。
4.商标局1-2个月左右下发受理书,并开始进行审查。
5.商标局受理后5-8个月左右刊登公告并向双方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





三、商标转让所需材料
1.《转让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书》(需双方签字或盖章)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
3.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是法人的应提供执照)
4.该注册商标证书
5.公证处的商标申明公证书(视商标局要求)
6.请代理公司操作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原件和复印件
7.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公证需要准备如下材料到公证处:
1.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让方或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4.转让方的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多人共有的商标需提供所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已经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四、商标转让注意事项
1、对方是否有权处置商标权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是否有以下情况:
a.是否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
b.他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
c.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
d.或者允许转授权的被许可人
e.如果商标是共有的,他是否经过共有人的同意?
可以通过查验以下资料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等:
a.商标注册证书
b.商标转让合同
c.交易授权书
d.或者查询商标公告
e.该转让商标国家的商标网
2、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商标是按国际尼斯分类进行注册的,一般将产品或服务分为45个类,申请人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在分类中的哪个类,就在那个类申请注册商标)
要查明权利人是否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
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另外,也要核查自己需要使用的产品或业务范围,是否与对方商标注册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致,检查对方商标注册与自己业务的契合度,也是非常重要的调查内容。
3、商标的版权在谁手中?
目前,商标的构成要素比较丰富,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其中的图形、三维标志、声音以及文字(如广告语),均有可能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而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但是,这些商标的著作权未必就在商标权人手中。比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委托他人创作的作品,在未有约定的情形下,其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人。
因此,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委托他人创作的,在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形下,该商标即使享有著作权,那也是“别人家”的著作权,虽然商标权人可以根据委托创作的目的,继续合法使用其商标。
4、商标是否变成通用名称?
根据2013年新《商标法》第49条第2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事实上,像HDMI(高清晰度多媒体接口)、Escalator(自动扶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司匹林)、Nylon(尼龙),原本都是著名企业的注册商标,后来都成为了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
在我国,“优盘”(U盘)、“雪花”(面粉)等商标,都被商评委或人民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丧失了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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