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久远传承神话破灭?

7月6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公布了对新华信托破产清算请示作出的批复:一、同意公司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二、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后续工作,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久远传承神话破灭?

其实,关于新华信托破产的消息,此前已经传播。6月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称:新华信托在为期两年的接管中未能引入新股东,债务重组不顺,目前距离7月16日的最后接管期不足40天,较大概率会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当日,社交网络还传出一份新华信托总经理写给部分员工的信,似乎印证了21世纪经济报道的消息。

新华信托是持牌金融机构,根据我国信托法及相关制度,信托公司被定位为主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到银保监会的严格监管。信托牌照在金融体系内属于含金量极高的稀缺资源,对于许多客户来说也代表着信用背书。或遭司法破产的消息出来之前,估计没有人会想到,金字招牌的信托公司竟然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

一、信托公司如果破产,家族信托怎么办?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犹如平地一声惊雷,在行业内外引起了轩然大波。这一事件打破了民众对于信托牌照的“迷信”,凸显了监管部门打破刚性兑付的决心。更让人焦灼的是,这也引起了家族客户的极大担忧乃至恐慌。如果我的受托人未来可能破产,那么,家族财富如何能通过家族信托久远传承下去?如果我的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项下的资产是否安全?是否会被作为信托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而处分?为防范风险,我究竟应该如何挑选信托公司?

鉴于家族信托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我们可以举例来解答家族客户的上述担忧。

案例:企业家李总听说家族信托可以构建一个家族财富的安全港,防范企业经营风险、自己意外及婚姻风险,于是在A信托公司设立了一个3000万元的“李氏家族保障信托”,指定李太太及其女儿作为受益人。但信托刚设立不到一年,某天,李总突然得知A信托公司即将破产。那么,他的家族信托财产会被纳入A信托公司的破产清算财产吗?李总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家族信托的安全呢?如果A信托公司破产时李总已经去世,又该怎么处理呢?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久远传承神话破灭?

对于家族信托客户来说,如果担任家族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甚至进入重组、重整或清算等程序,可以不用过于担忧。家族信托的效力及资金安全仍然是有充分保障的。

1. 受托人破产后家族信托财产会被用于偿债吗?

许多客户担心,既然家族信托设立时,委托人是将财产转移给信托公司,如把3000万资金转账到信托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那么,信托公司就是这笔资金的所有人,因此,这3000万会被列入信托公司的偿债财产,被其债权人拿走。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信托财产虽然交付或登记到了A信托公司名下,但这种所有权关系具有特殊性,是A信托公司为了特定目的或受益人利益而持有的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是严格区别的。在管理上,A信托公司也是将这笔信托财产和自己的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单独记账的。在A信托公司破产时,“李氏家族保障信托”项下的财产能够被识别为A的非固有财产,自然不属于A信托公司的清算财产,因此仍然是安全的,并不受破产的影响。

2. 受托人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影响家族信托的效力?

受托人是信托关系中三大主体之一,是信托有效运转的关键枢纽。那么,受托人如果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是否影响家族信托的效力呢?

答案是不影响。家族信托的效力,取决于设立阶段的相关要件是否满足。只要在设立家族信托时,满足了信托成立生效的要件,比如符合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确定性原则、信托目的合法以及财产权属转移等,那么家族信托就合法生效,不受后续新发生情况的影响。

另一方面,根据《信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因此,虽然A信托公司宣告破产,甚至后期注销,但“李氏家族保障信托”也并不因此终止,仍然存续运转,更不会因此变成无效信托。

3. 信托公司被接管后,谁来管理家族信托财产?

家族客户疑虑: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如果信托公司陷入重大经营困境被接管,或进入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是不是意味着家族信托财产无人管理?

显然不是这样。在被宣告破产之前,该信托公司仍然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按照信托法及信托合同的规定履行受托人职责。不过,信托公司因爆雷进入破产程序,有几种可能走向,一是破产重整成功,新的投资者加入,信托公司原来的主体得以存续,或构成新的主体(如吸收合并等),那么,家族信托受托人职责由原信托公司继续履行,或由新的主体来承继;另一个走向是重整失败,该信托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最终导致主体的注销。此时,家族信托的管理仍然在进行——清算期间,由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职。当最终法院宣告信托公司破产后,虽然信托公司的受托人职责终止,但根据《信托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信托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等仍然负有受信义务,尤其是信托管理职责,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直到新的受托人到位。

在我们列举的这个案例中,新的受托人如B信托公司正式履职后,A信托公司的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还需要制作信托事务报告,办理信托事务移交手续,以及信托财产交接手续,直到双方完全交接完毕。

4. 不幸踩雷信托公司破产,家族客户应该怎么办?

尽管A信托公司的破产不会影响信托的效力,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也能够得到保障,但受托人破产确实会给家族信托的正常运转带来重大的不利影响。对此,家族客户应该怎么办呢?

答案是及时选择新的受托人,确保信托的正常运行。不过,如何选任出新的受托人,并不简单。对此,主要看信托合同的约定。根据《信托法》第四十条,A信托公司在被宣告破产而导致受托职责终止时,需要根据家族信托合同的规定选任出新受托人。如果合同中没有作出规定,那么由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李总来选任新的受托人。如果李总已经去世,那么,则由李太太、女儿等受益人来委托新的受托人,管理这个家族信托。

因此,李总在获悉A信托公司将破产的消息后,可以立刻着手进行受托人的变更,选择经营更稳健、信用及资质更好的B信托公司来担任新的受托人,继续管理“李氏家族保障信托”。A信托公司的清算人或破产管理人应当协助受托人职责、信托财产及信托事务的移交。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家族信托久远传承神话破灭?

总之,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事件向社会民众明确释放了信托公司可能破产的监管信号。对此,家族客户虽然需要高度关注,但也不用过度担忧。通常,受托人的破产、死亡或终止,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家族信托的有效存续,至于受托人的空缺或未履职对家族信托运营的影响,则可以通过及时选任其他信托公司担任新的受托人予以解决。

二、信托业转型关键期,新华信托不会是中国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孤例

新华信托进入破产程序,是中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以后、本次行业清理中第一家正式进入破产程序的机构。对于其他信托公司和投资者来说,无疑是重磅而极具冲击性的,它显示了监管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化处置的决心。

不过,对于信托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用过于震惊。信托是舶来品,从民国时期就引入我国。但“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自引入以来,信托制度就似乎水土不服,甚至给人们留下了“信托是个坏孩子”的错误印象。这背后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社会宏观环境的因素,也有信托制度本身的因素,如信托天然的“避法”与灵活基因。此外,还有信托业法制不完善、信托公司自主经营定位等多方面的因素。

纵观行业发展史,中国信托业就是一部大起大落、曲折前行的历史。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标志着中国信托业的恢复。信托业恢复以来,在不到三十年里,信托业经过了六次行业整顿,从高峰时间的1000多家降至现在的68家信托公司,大起大落,令人唏嘘。前五次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都不够彻底。

2007年,监管部门决定进行第六次整顿,对信托业实施分类监管,信托公司转为持牌金融机构或进入过渡期,同时出台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加上2001年的《信托法》,构建了中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框架,这为信托公司规范发展铺平了道路,从而造就了其后黄金发展的十年。

然而,宏观环境、监管政策及行业变化,特别是资管新规的出台,刚性兑付被打破,净值化管理、资金池受限,信托业驾轻就熟的传统投融资业务难以为继,信托公司不得不面临传统业务衰退和日益加剧的内外部竞争等巨大挑战。但少数信托公司并未看清行业趋势,反倒变本加厉、激进介入,风控合规流于形式;不仅如此,个别信托公司没有构建规范的公司治理,频繁与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沦为大股东的“提款机”,这些都为公司埋下了“定时炸弹”。

“当潮水退去,才知道谁在裸泳。”2020年以来,新华信托和新时代信托被接管,安信信托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四川信托被实施管控。此外,雪松信托、民生信托等也相继出现产品爆雷。信托业似乎“山雨欲来风满楼”。

不过,即便如此,当下中国信托业在整体上仍然是健康的,现今信托业的制度定位也是非常清晰而合适的。个别及部分信托公司暴露的问题,并不代表这个行业出了问题。正如信托法起草人、中国家族财富管理开创者周小明博士在《中国信托业的定位:制度、功能与经营》一文中强调的:

“中国信托业的定位问题在实践中其实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但在认识层面却一直存在许多误解、误读,以致于稍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对信托业的定位质疑……信托公司无论怎样选择和调整经营定位,均是经营个体的具有自主性的市场行为。而不同的选择会有不同的结果,因经营定位产生的问题,不能混同于制度定位和功能定位,更不能因此怀疑和否定制度定位与功能定位。”

三、前瞻布局、精心规划是防范受托人风险的最好对策

对于家族客户来说,受托人进入破产程序、被宣告破产、死亡等风险,确实会对家族信托产生很大的不利影响,相关风险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在现代信托制度中,受托人处于信托法律关系及内外部角色中的核心,凡是与信托相关的事务,无论是信托架构的维护,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还是信托利益的及时分配,以及受益人资质审查、信托事务披露等,都高度依赖受托人的处理及协同。如果受托人出现无法履行职责的状况,势必极大地影响到信托的平稳有序运行。

目前,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虽然在规模上增长迅速,但仍然处于粗放发展阶段,设立阶段的顶层规划没有受到家族客户及参与机构的重视。在实践中,一些机构由于欠缺专业人员与顶层规划能力,或者存在私心,不愿意家族客户变更受托人,在家族信托合同中往往并没有设置受托人变更的操作性条款,甚至会对受托人的变更设置重重限制,如要求取得受托人的同意,或者收取高昂的受托人职责移交费用等。一些家族客户出于信息保密及信任度权衡,也不愿意变更受托人,会在信托合同中限制受托人辞任。这样的安排,难以适应家族信托跨代际、长期性的变通需要,一旦遇到突发状况,就可能导致信托管理上的僵局,或者造成家族信托的中止运行。

如何在家族信托合同中设置兼具灵活性与操作性的受托人变更条款,并照顾到各方的利益诉求,是检验家族信托服务机构专业度的试金石。

不仅如此,即便信托合同做了妥善的安排,但在具体办理受托人变更时,仍然需要原受托人的协同配合,包括协助办理信托合同变更、签署补充协议、移交家族信托档案资料、交付信托财产或配合办理转移登记等,而当担任原受托人的信托公司陷入破产等困境时,其往往自顾不暇,协同效率难免会大打折扣。

因此,当受托人出现死亡、破产或其他履职不能的情形,虽然不会对家族信托造成致命的冲击,但“伤筋动骨”则是客观存在的。信托公司可能进入破产程序这一重磅消息,为家族客户敲响了警钟。

对此,本人认为,家族信托客户今后务必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关注:

第一,家族信托客户务必慎重选任受托人,关注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决不能唯价格是瞻。在家族信托业务实践中,一些家族客户喜欢比价,尤其是喜欢免费、廉价的东西,将家族信托落户在免收设立费、管理费很低的信托公司。殊不知,免费的背后,往往是更高的代价付出。家族信托是相当复杂的事务性服务,投入的人财物是非常高的,只有获得合理的收入,信托公司才能招到优秀的人才,开发先进的信息系统,确保服务的质效。

第二,家族客户必须重视设立阶段的顶层规划,最好聘请家族信托专家参与进来,在家族信托合同中嵌入灵活而科学的条款。科学设计受托人变更条款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个条款也只是信托文件中成百上千个条款中的一小块而已。如何合理设置信托利益的分配对象?委托人与受益人冲突怎么办?委托人去世后谁来决定受益人人选及其利益安排?信托原先设定的目标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怎么办?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应当在设立阶段进行前瞻规划。

第三,在以家族传承为主要目的的跨代际信托中,最好嵌入保护人或监察人角色。保护人或监察人的职责可以个性化定制,但一般包括:在信托设立阶段负责筛选受托人,评估某家信托公司的受托人适格性;在信托生效期间,负责监督及关注该信托公司,做好舆情跟踪及行业、经营评价。一旦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出现重大违规操作、重大经营管理风险或其他意外状况时,由保护人或监察人及时办理受托人的更换等事宜。此外,当发生受益人之间冲突、受益人和受托人冲突等问题时,可以居中斡旋、协调处理。

(杨祥,法学博士,新财道家族研究院执行院长)本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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