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厕所真有规定?员工上厕所时间超长被解雇!法院这样说……
之前一直在网上看到有人调侃,奇葩老板规定的奇葩规则,其中就有公司规定了员工上厕所的时间,超过就罚钱。
而最近,就有这么一起因为“上厕所”而引发了劳动纠纷!
到底咋回事?
小王入职公司后,公司给他发放了《员工手册》,小王也通过签收的方式,确认收到了并表示自己已经阅读过了。
入职三年后,小王因为肛肠疾病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虽然伤口愈合,但小王表示一直存在疼痛感。
后来回到公司上班后,小王每天在厕所停留的时间为3至6个小时!
对此公司还做出了记录,记录了他10天的去厕所的情况,共计22次,每次停留时间为47分钟至196分钟,每天分别在厕所停留时间为3小时50分钟、4小时28分钟、4小时18分钟、2小时32分钟、4小时35分钟、4小时16分钟、4小时29分钟、4小时01分钟、5小时29分钟、5小时22分钟。
说到这里,我想说这个公司也是厉害了!
后来,公司就该问题和小王进行了沟通,后来公司也征得工会书面同意,于是对小王提出了解雇。
以《员工手册》第二篇《员工就业相关规则》第一部分“就业规则”第79条第1款第(3)项“迟到、早退、未经允许因私离岗一个月内累计达15次或一年内累计达25次时”的规定,解除同小王之间的劳动关系。
随后小王就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合同。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裁决公司继续履行同小王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一天工作时间只有8小时,而小王在厕所停留的时间已经达到三、四个小时,这已经脱离了正常上厕所的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同时除公司所陈述的《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第45条第2款的规定外,第44条第3款规定“职工因工作以外事由,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在岗的,视为离岗。”第45条第1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应专心于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因私外出、因私会见等因私事而离开工作岗位(下称“因私离岗”)”。可见,《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对因私离岗的规定很明确。
对于上卫生间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从常理上来讲,正常的即去即回的上卫生间的行为不属于因私离岗。
然而,长期长时间停留厕所的行为是否属于因私离岗则应具体分析。
对于长时间停留卫生间是否影响工作的问题,庭审中小王表示其接受总经理的直接领导,并认为工作内容是一些临时性工作任务。
法院认为,待岗亦是一种应有的工作状态,长期长时间脱离工作岗位,势必造成在有临时工作任务时无法对小王进行工作任务分配的结果,“没有工作内容”不能成为不遵守规章制度的理由。
综上,法院对小王长期长时间停留卫生间的行为属于因私离岗的范畴,其行为违反《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规定予以认定。
公司解除与小王之间劳动关系所依据《员工手册》中“就业规则”的修改已经过民主程序,且公司已向小王送达,小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员工手册》关于“因私离岗”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解除与被告小王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判决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小王每日在公司卫生间停留时间,已经超出合理正常生理需求范围,公司解雇合法
小王仍不服,向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裁定:这样长时间停留在卫生间显然不合理,一审、二审判得对,应当维持!
人有三急乃人之常情,之前我们吐槽公司不仅限制上厕所的时间还限制上厕所的次数,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但是小王这个上厕所时间确实太夸张了!
而关于上厕所这个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公司应该尊重员工的权利,但员工也不能因此影响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