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的调休假,在离职时就过期作废了吗?-离职调休没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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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时手里还有未休的调休单怎么办
是不是就只能作废处理?能不能转换成一定的经济补偿呢
小编今天就这个话题来给大家科普一番
知识点来啦 赶紧做好笔记
案例阐述
2021年,陈女士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
2个月以后,陈女士觉得公司工作环境不适合自己,随即提出辞职,并表示自己还有3天的调休单没有使用,要求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陈女士的要求,公司方面认为陈女士可选择将调休单使用完再走,否则,来不及使用的调休单将自动作废,不会转换为经济赔偿。
在与公司商量无果后,陈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最终,陈女士胜诉。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水准的200%支付工资。”
所谓的调休单,其实就是尚未安排补休的证明。现在,公司在尚未安排补休的情况下,陈女士依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延伸
未休调休单用补休来代替补偿,是可以的吗?
当然是可以的。
如本案中,公司也可就此事与陈女士进行协商,如果陈女士愿意先使用调休单,后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
不过除了安排补休以外,还需多支付陈女士3天的工资。另外,其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都不能在这3天内中断。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除了陈女士这类情况外,还有许多员工因为合同期满,又或者因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等原因而导致劳动关系中断,造成员工手中的调休单无法及时使用的现象。
但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劳动关系中断或终止,只要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为其安排补休的,就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手中的调休单是不会过期作废的,不能因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而一笔勾销。